大学学的军事法学,请问备考中级会计师,有什么好...
发布时间:2021-03-03
大学学的军事法学,请问备考中级会计师,有什么好的备考攻略?
最佳答案
您好!以下是我的建议:
1、如果条件允许,比如一边上班一边备考,这种的可以报一个网络班,这样可以节约很多时间和提高很多效率。
2、自己复习的那种,除非自己基础比较好,时间充裕的可以考虑,不过还是要多做题。
3、复习时间安排:中级会计职称一般是每年的9月、10月份考试,最迟4月份就要开始复习了,现将每科都过一遍书,看完每一章节都要进行同步练习,并且是3科同时进行。差不过2个月过完一边,每章节都掌握的差不多了,就可以进行试卷的练习,不会做的再回去巩固,这个过程用时1个月。最后就是做真题,做预测题,模拟题。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二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一年考不过可以两年之内通过三科就可以了。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中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 )。
A.25%
B.30%
C.49%
D.51%
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比例。根据规定,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的出资额应为( )。
A.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的15%
B.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5%
C.不得低于该企业注册资本的15%
D.不得低于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本题考核外商投资者分期出资的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10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以150万元价格大蒜买卖合同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
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乙公司,并立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的行为,要求已公司返还绿豆。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其所有权归谁?并说明理由。
(2)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能否同时适用定金条款及违约金条款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并说明理由。
(6)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已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并说明理由。
(1)大蒜的所有权归甲公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在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因此,甲公司是大蒜的所有权人。
(2)大蒜毁损的风险由戊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甲公司不能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订立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不论是自己的原因,还是第三人的原因,都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乙公司不能同时适用定金条款及违约金条款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有。
(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在本题中,张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的签订绿豆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但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的行为进行了追认,因此,绿豆买卖合同有效。
(6)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已公司的行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题中,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已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丙公司与已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权利人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的行为,因此,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已公司的行为无效。
下列各项税费,应该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是( )。
A.出售固定资产应交的营业税
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应交的增值税
C.出租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
D.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被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解析: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资源税等。出售固定资产应交的营业税应该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应交的增值税借方计入“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应税消费品被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应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借方。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2021-01-26
- 2021-12-25
- 2021-02-02
- 2021-01-02
- 2021-01-26
- 2021-03-04
- 2020-12-29
- 2021-10-18
- 2021-05-08
- 2021-01-04
- 2020-12-28
- 2021-10-18
- 2021-03-04
- 2021-04-16
- 2021-02-11
- 2021-06-24
- 2020-12-28
- 2021-04-14
- 2021-03-01
- 2021-03-01
- 2021-10-18
- 2021-03-04
- 2021-03-04
- 2021-04-10
- 2021-11-18
- 2021-01-06
- 2021-03-03
- 2020-12-29
- 2021-12-27
- 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