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收藏!广东省超全的18类增值税免税政策梳理!(下)
发布时间:2019-07-10
金融保险等
一、以下利息收入
(一)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国家助学贷款。
(三)国债、地方政府债。
(四)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六)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七)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八)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九)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一)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7〕77号、财税〔2018〕91号 、财税〔2019〕20号、财税〔2018〕94号、财税〔2018〕95号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二)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三)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四)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五)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七)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八)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
(九)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6〕39号、财税〔2016〕70号、财税〔2018〕94号、财税〔2018〕95号)
四、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含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
(二)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含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三)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四)同业存款。
(五)同业借款。
(六)同业代付。
(七)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八)持有金融债券。
(九)同业存单。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6〕70号、财税〔2017〕58号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一)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三)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保险相关
(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6〕46号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9号
(三)符合条件的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9号
(四)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68号
(五)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68号
(六)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83号
七、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8〕108号
八、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8〕5号
九、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0〕108号
十、对中国金币总公司出口的金银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49号
十一、对生产黄金和白银免征增值税以及对配售黄金和白银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依据:财税明电〔1996〕1号
十二、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2〕142号
十三、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可凭核准单开具普通发票;不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照章征收增值税,并可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依据:国税发〔2006〕131号
十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5〕35号
十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依据:财税〔2013〕56号
政府等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条例第十五条);
二、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小微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9〕13号、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重组转制
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3〕53号、财税〔2011〕116号、财税〔2011〕13号
文化事业单位重组转制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1〕3号、财税〔2011〕27号、财税〔2011〕120号
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4〕84号
节能环保
一、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94号
三、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97号
跨境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无形资产。
四、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八、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依据: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
九、对供应出境旅客的口岸免税店运进的有关物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在海关免税限量(限值)内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自用物品,免征关税同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依据:署监二〔1994〕83号
十、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民生其他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54号
二、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9〕20号
五、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9号
七、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八、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7〕90号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初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土地使用权交换中,契税由收取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土地出让方缴纳。( )
本题考核交换房屋权属时的纳税义务人。不等价交换中,契税由多交付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土地承受方缴纳。
企业支取现金用于工资、奖金发放,只能通过规定的银行账户办理,该银行账户是( )。
A.一般存款账户
B.基本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专用存款账户
本题考核银行账户的规定。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甲乙双方在购销合同执行中,因乙方未能及时支付合同款而发生纠纷,根据书面协议双方自愿同意对此纠纷申请仲裁,乙方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就该合同款再次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这是因为乙方违反了仲裁的( )。
A.自愿原则
B.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C.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D.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下列各项,工业企业外购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 )。
A.买价
B.运杂费
C.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D.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
解析: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其中,存货的购买价款是指企业购入的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
存货的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购买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相应的教育费附加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
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是指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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