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吉林中级会计职称什么时候报名?解答来了!
发布时间:2020-01-08
近日,有吉林的考友在问,要参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应该在什么时候报名?51题库考试学习网针对这个问题,作出如下的回答,希望考友们能够喜欢!
根据历年的考试情况来看,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报名工作一般安排在3月中旬开始,3月底前结束考试报名工作。因此,2020年吉林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将在3月16日-27日进行!由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地区报名时间不一致,更具体的时间还是要以当地的考务文件公布时间为准!
在知道了吉林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报名时间后,有的考友可能还想知道具体的报名流程。为此,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把吉林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网上报名流程提供给大家了,感兴趣的考友可以继续看下去。
(1)登陆“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 )、“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进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
(2)认真阅读“报考人员必读事项”后,点击“注册填写报名信息”;
(3)阅读“网上报名协议”,选择“完全同意”点击“下一步”;
(4)选择报名省份,点击“下一步”;
(5)阅读“报名流程”,选择“我已阅”点击“下一步”;
(6)选择报考证件类型,填写证件号码及姓名,选定“报考级别”和“考试科目”;
(7)系统自动生成报名考生信息表(为确保报考人员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中的个人信息完整、准确,如发现“考生信息表”中所反映的信息已发生变化,请先登陆所属地财政厅官网,点击“从业资格信息变更” 中的“变更申请”按钮,进入“会计从业资格申办系统”提交变更申请并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完成信息变更手续后,再提交考试报名申请);
(8)阅读考试公告后,点击“我已阅读所有公告”、填写考试用书征订单、设置密码,点击进入“下一步”;
(9)系统自动生成“报名注册号”;
(10)下载打印《全国会计资格考试报名考生信息表》一式两份。
另外,吉林的考友们还需要注意,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分为“首次报考”与“非首次报考”首次报考的考生需参加资格审查(部分地区为考后资格审查),非首次报考考生无需进行资格审核,直接根据要求进行报名、缴费。
好了,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提供的全部的信息!如果觉得51题库考试学习网提供的考试信息有用,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51题库考试学习网会持续更新相关的考试信息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中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企业控股合并形成的商誉,不需要进行减值测试,但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分期摊销。 ( )
A.正确
B.错误
解析:本题考核商誉的减值测试。根据减值准则的规定,控股合并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但不需要分期摊销。
2007年年初,A公司对外发行的普通股股数是 10000万股,公司3月10日宣布了它将通过优先认股权发行的方式发行500万新普通股,配股的销售为40元/股,股权登记口为2月1日。1月20日A公司股票的市价为45元,则此时优先认股权的价值为( )元
A.0.25
B.0.24
C.0.5
D.2
解析:因为在股权登记日前购买,则属于附权优先认股权,购买1股股票所需要的优先认股权数=10000÷500=20,则:45-(R×20+40)=R,因此R=5/21=0.24(元)。
下列有关交易或事项表述中,符合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是( )。
A.按照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通过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B.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差错在产生的当期已经更正;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C.在采用递延法时,如果企业已知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在今后转回时的所得税率,应按照今后转回时的所得税率计算其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不按照当期的所得税率计算确认递延税款金额
D.会计实务中,如果不易分清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则应按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E.当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解析:企业通过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在采用递延法时,如果企业已知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在今后转回时的所得税率,也不按照今后转回时的所得税率计算其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仍然按照产生时间性差异的时期所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确认递延税款金额。
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制裁的种类有( )。
A.赔偿损失
B.罚款
C.支付违约金
D.罚金
(1)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属于民事责任;(2)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属于行政责任;(3)罚金、没收财产等属于刑事责任(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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