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了2021年中级会计证书之后怎么抵扣个税呢?

发布时间:2021-12-21


2021年中级会计考试已经结束了,部分地区已经在进行资格审核了,资格审核通过后就可以领取中级会计证书了,但有些小伙伴询问:领取中级会计证书之后可以抵扣个税吗?怎么抵扣个税?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资格证书。中级会计证书不仅对于就业有很大的用处,在纳税方面也会有补助。下面是关于中级会计证书抵扣个税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领取到中级会计证书之后可以抵扣个税吗?

答:是的,可以抵扣个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已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领取中级会计证书之后怎么抵扣个税?

答:打开个人所得税APP→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类型(选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按照前面的步骤做完之后,再然后填写各种继续教育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类型又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两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属证书有:初级会计、中级会计、高级会计、税务师、注会证书!

最后一步填写申报方式,申报方式分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和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两种方式。注意:“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即通过单位按月扣缴,“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就是自己年终一次汇算。

以上就是关于领取了2021年中级会计证书之后怎么抵扣个税的相关内容,大家都清楚了吧!如果还想了解考试更多信息,也可以持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我们会一直更新考试相关资讯!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中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有( )。

A.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B.用于奖励代理商销售业绩的应税消费品

C.用于本企业生产性基建工程的应税消费品

D.用于捐助国家指定的慈善机构的应税消费品

正确答案:BCD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从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不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属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投资企业应按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应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明细科目),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从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不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财务分析的意义包括( )。

A.可以判断企业的财务实力

B.可以评价和考核企业的经营业绩,揭示财务活动存在的问题

C.可以挖掘企业潜力,寻求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途径

D.可以评价企业的发展趋势

正确答案:ABCD
财务分析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可以判断企业的财务实力;(2)可以评价和考核企业的经营业绩,揭示财务活动存在的问题;(3)可以挖掘企业潜力,寻求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途径;(4)可以评价企业的发展趋势。所以本题应该选A、B、C、D。

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3月份收到了下列4项举报:

(1)甲公司自2010年8月1日始,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大量购入A上市公司的股票。截至2012年2月1日,甲公司共计持有A上市公司股票4,028,041股,占该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28%,但甲公司未向任何机构报告,也未进行公告。

(2)私营企业老板、股资大户于某2012年1月至2月间,先后利用 开立并控制的30多个个人账户,集中资金2200万元,和其他炒股大户丁某、王某相互勾结,采取多头开户、分仓、连续大量买入、虚买虚卖、对敲等手段将B上市公司股价由9.86元每股,炒作至11.73元每股。

(3)乙上市公司2012年2月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但其曾于2010年将一笔款项借予控制股东,至2011年12月25日才收回。

(4)丙上市公司将一笔应于2012年1月份确认的收入提前计入2011年收入,虚增其年报利润近亿元。

要求:

简要分析上述被举报事项是否违法,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公司的行为违法。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董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本题中,甲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股票已经超过规定比例,应当履行相应的报告、公告义务。
(2)于某、丁某、王某的行为均为操纵证券市场,属于禁止的交易行为。根据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乙上市公司借予控股股东款项一事不构成其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障碍。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在本题中,乙上市公司虽存在借予他人款项的情形,但该款项已及时归还,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该违法情形。
(4)丙上市公司的行为属于虚假陈设,违法。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属于虚假记载,构成虚假陈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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