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20高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是什么时候?跟我来你就知道了
发布时间:2020-04-18
浙江2020年高级会计师报名时间已结束,浙江2020高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是什么时候?有备考浙江高级会计师的小伙伴快来跟着51题库考试学习网来一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吧!
浙江高会考试时间: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2020年9月6日,考试时间为8:30-12:00。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合格成绩单,次年起3年内参加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效。考试大纲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0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51题库考试学习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分享关于高级会计师职称论文选题中的几个技巧。
技巧一:追逐行业热点:
行业热点一般是行业内的新生事物,是职称论文创作选题中的永恒主题。一方面,行业热点处于业界的前沿,通常隐藏着有待深入研究的“处女地”,从行业热点来选题更能体现文章的创新性和新颖性;另一方面,根据行业热点选题创作的文章也更受期刊杂志的青睐,相比非热点选题而言更容易被杂志刊用。
技巧二:突出文章亮点
有亮点就意味着文章有创新或新颖之处,有其刊发或存在的价值。在进行职称论文选题时,创作者要注意从纷繁复杂的文献资料中,找出前人研究的盲区或盲点,通过“捡漏”突出新创作文章的亮点,从而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这样文章创新就自然而然地出来了。
技巧三:紧贴工作实务
较之学术论文和毕业论文,职称论文要体现创作人的工作业绩和管理能力,更应该与会计实务工作相结合,这其实也是会计实务工作者论文创作时的比较优势。
另外,部分省份还考虑申报人是否有驾驭某个论文选题的能力,因此在论文选题时最好选择与自己工作经历匹配的实务论文,以免在职称评审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主动学习一定要比被动学习更加轻松,学的更好,所以大家要摆正自己的备考态度,要参加2020年高会考试的小伙伴们,抓紧时间学习吧!跟着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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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高级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1) 关于内部环境。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靛实施负责:董事会委托A咨询公司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供咨询服务,选聘B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审计。A咨询公司为B会计师事务所联盟的成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关于风险评估。受国际生融危机的持续影响,甲公司境外市场销售额和利润额急剧下降,董事会经审慎研宄、集体决策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决定调整发展战略,迅速启动“出口转内销”战略。由于国内信用环境尚不成熟,战略调整后可能导致销售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明显增大,财务部门提议将销售万式自赊销改为现销,并在批准后实施。
(3) 关于控制活动。甲公司在对企业层面和业务层面控制活动进行全面控制的基础上,重点对资金活动、采购业务、销售业务等实施控制。一是实施货币资生支付审批分级管理。单笔付款金额5万元及5万元以下的,由财务部经理审批;5万元以上、20万元及20万元以下的,由总会计师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二是强化采购自请制度,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和审批程序。对于超预算外采购项目,无论生额大小,均应在办理请购手续后,按程序报请具有审批根限的部门或人员审批。三是建立信用调查制度。销售经理应对客户的信用状况作充分评估,并在确认符台条件后经审批签订销售合同。
(4) 关于信息沟通。甲公司在已经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信息系统之间的可集成性,将内部控制措施嵌入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中,初步实现了自动控
(5) 关于内部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经董事会援权开展内部控制监督和评价,检查发现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缺陷整改,甲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均由总会计师分管。
(6) 关于外部审计。B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发现甲公司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存在设计漏洞,导致公司成本和利润发生重大错报,甲公司技术人员于2012正12月30日完成对系统的修复后,成本和利润数据得以改正。B会计师事务所据此认为上述内部控制缺陷已得到整改,不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类型。
要求:
风险规避策略的优点是:风险规避是管理风险的一种最彻底的措施,是在风险事故发生之前,将所有风险因素完全消除,从而彻底排除某一特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风险规避策略的缺点是:风险规避是相对消极的应对策略。选择遗策略意味着:①放弃可能从风险十获得的收益;②可能影响企业经营绩效;③可能带来新的风险。
(1)光明能源经过可行性论证,为进军未来中长期的市场新热点项目,与通达公司(简称 B)、
兴达公司(简称 C)签订了一项安排:光明能源在该安排中拥有 50%表决权,B 拥有 30%表决权,C拥有 20%表决权。明光公司、B、C 之间的合同安排规定,对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定至少需要 75%的表决权。据此,能够行使决策权的唯一情况就是光明能源和 B 公司的一致行动。
(2)光明能源从积极参与电力改革出发,经过可行性论证,为打造对电力终端销售市场的主动性渗透,与 E 公司、F 公司安排一项涉及三方:光明能源在该安排中拥有 50%的表决权,E 和 F 各拥有 25%的表决权。三方之间的合同安排规定的合营协议,对安排的相关活动作出决策至少需要75%的表决权。据此,据此,能够行使决策权的两种情况就是光明能源和 B 公司的一致行动,或者E 和 F 公司的一致行动。
(3) 2010 年 1 月 20 日,光明能源与乙公司签订购买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非上市公司)60%股权的合同。合同规定:以丙公司 2010 年 6 月 30 日评估的可辨认净资产价值为基础,协商确定对丙公司 60%股权的购买价格;合同经双方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购买丙公司 60%股权时,光明能源与乙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4)购买丙公司 60%股权的合同执行情况如下:
①2010 年 3 月 15 日,光明能源和乙公司分别召开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了该购买股权的合同。
②以丙公司 2010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经调整后丙公司 2010 年 6 月 30 日的资
产负债表各项目的数据如下:
上表中固定资产为一栋办公楼,预计该办公楼自 2010 年 6 月 30 日起剩余使用年限为 20 年、净残值为 0,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上表中无形资产为一项土地使用权,预计该土地使用权自 2010 年 6 月 30 日起剩余使用年限为 10 年、净残值为 0,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该办公楼和土地使用权均为管理使用。
③经协商,双方确定丙公司 60%股权的价格为 5500 万元,光明能源以一栋办公楼和一项土地使用权作为对价。光明能源作为对价的固定资产 2010 年 6 月 30 日的账面原价为 2800 万元,累计折旧为 600 万元,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为 200 万元,公允价值为 4000 万元;作为对价的土地使用权 2010 年 6 月 30 日的账面原价为 2600 万元,累计摊销为 400 万元,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为 200 万元,公允价值为 1500 万元。2010 年 6 月 30 日,光明能源以银行存款支付购买股权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用 120 万元、咨询费用 80 万元。
④光明能源和乙公司均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办理完毕上述相关资产的产权转让手续。
⑤光明能源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对丙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并取得控制权。
(5)丙公司 2010 年及 2011 年实现损益等有关情况如下:
①2010 年度丙公司实现净利润 1200 万元(假定有关收入、费用在年度中间均匀发生),当年提取盈余公积 120 万元,未对外分配现金股利。
②2011 年度丙公司实现净利润 1600 万元,当年提取盈余公积 160 万元,未对外分配现金股利。
(6) 2010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丙公司除实现净利润外,未发生引起股东权益变动的其他交易和事项。
(7) 2012 年 1 月 2 日,光明能源以 2500 万元的价格出售丙公司 20%的股权。当日,收到购买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价款,并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光明能源在出售该部分股权后,持有丙公司的股权比例降至 40%,仍能够对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但不再拥有对丙公司的控制权。
2012 年度丙公司实现净利润 800 万元,当年提取盈余公积 80 万元,未对外分配现金股利。丙公司因当年购入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确认资本公积 300 万元。
(8)其他有关资料:
①不考虑相关税费因素的影响。
②光明能源按照净利润的 10%提取盈余公积。
③不考虑投资单位和被投资单位的内部交易。
要求:
(1)内部控制体系优化。
A 会计师事务所在梳理甲公司涉及境外经营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运行情况时,发现下列事项:
①甲公司境外发展战略方案由董事长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②境外子公司根据境外供应商要求,可以采用预付款方式采购原材料;预付账款余额占应付
总价款的比例,由境外子公司自行确定。2015 年末的财务数据显示,境外子公司预付账款余额占应付总价款的比例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 80%以上为跨年度预付账款。
③境外经营中现金被盗可能性较高、损失金额相对性低的零售型境外子公司,可以按照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在所在地采用购买保险的方式对现金被盗风险进行风险分担。
④甲公司可以为境外子公司提供重大担保,经甲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境外子公司要求变更已经批准的担保事项的,只需经子公司管理层同意并报甲公司管理层备案。
⑤甲公司于每年年末组织集团内各单位(含境外子公司)对存货进行抽查盘点,并形成书面的
抽查盘点记录。
A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于 2016 年第一季度末为甲公司提供了内部控制改进建议。甲公司根据 A 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修订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并要求集团内部各单位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严格执行。
(2)内部控制审计。
B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甲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时,发现下列事项:
①甲公司的境外子公司 M 公司在合同执行方面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注册会计师执行有效程序后认定,该缺陷导致集团层面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达到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
②甲公司的境外子公司 N 公司在机械工程项目管理环节存在员工串谋舞弊的可疑迹象,可能导致集团层面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N 公司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申请商务工作签证未给予必要协助,致使注册会计师无法按计划进行现场审计,且不配合注册会计师执行替代程序。截至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日,注册会计师无法取得进一步审计证据,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B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应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
理由: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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