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你真的懂吗?高级会计师评审介绍
发布时间:2020-01-16
高级会计师考试是考试+评审的形式结合而成,通过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很多小伙伴都不了解评审是什么?是像面试一样吗?为什么很多人评审无法通过呢?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高级会计师评审吧。
一、评审是什么?
高级会计实务考试通过后,接下来就是评审工作,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持有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全国线在三年内有效)或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
各地区的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进行。中央单位的评审工作,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组织进行;没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中央单位,可按规定委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其他中央单位或所在地省级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
二、评审前需要做的事
1、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
<1> 超过全国线的考试成绩在三年内有效!
第一种情况,2019年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考生可参加当年(2019年)高级会计师评审,所以成绩有效期截止到2021年底,可参加2019、2020、2021年高级会计师评审,例如安徽: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有效期至2021年底)。
第二种情况:2019年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考生无法参加当年高会评审,只能参加2020、2021、2022年高级会计师评审,例如陕西、甘肃:合格成绩单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2>超过省线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第一种情况:超过省线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例如:
陕西、云南:考试成绩达到省级合格标准的人员,合格成绩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种情况:达到省线的成绩仅当年有效,即仅能参加当年(2019年)高级会计师评审。例如:
内蒙古:未达到国家级而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的人员,可以参加201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成绩有效期截至2019年底。
安徽: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为55分,该成绩仅在我省2019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有效。
第三种情况,超过省线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两年,例如甘肃省内合格标准为55分,合格成绩在全省范围内两年有效,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2、按要求发表规定数量的论文
高级会计师评审要求申报人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专业著作或论文,方可参加评审。高级会计师评审一般需要发表2-4篇论文,各省对论文发表的要求有细微的差别,一般来说文章字数在2000字到5000字之间,需发表在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 号),或国内统一刊号(CN 号)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 号)的学术出版物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财会类专业刊物上。
3、其他申报材料
申报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聘书(或聘用合同、聘用证明)、及其他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或者还要求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根据发布的评审政策,各省对于参评人员的申报条件(学历及资历)、评审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与业务能力、论文论著、业绩与成果等)、破格条件各有差异,
三、 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流程
硬件方面包括:撰写(发表)论文(1-4篇)、高级会计实务成绩合格证书。(注意,多数地区对职称英语、职称计算机已经不做硬性要求。)
软件方面包括:填写申请表、准备其他申报材料、初审、答辩、公示
以上是关于高级会计师评审的内容,将要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的小伙伴仔细看清楚内容要求,抓紧时间准备吧。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高级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1)光明能源经过可行性论证,为进军未来中长期的市场新热点项目,与通达公司(简称 B)、
兴达公司(简称 C)签订了一项安排:光明能源在该安排中拥有 50%表决权,B 拥有 30%表决权,C拥有 20%表决权。明光公司、B、C 之间的合同安排规定,对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定至少需要 75%的表决权。据此,能够行使决策权的唯一情况就是光明能源和 B 公司的一致行动。
(2)光明能源从积极参与电力改革出发,经过可行性论证,为打造对电力终端销售市场的主动性渗透,与 E 公司、F 公司安排一项涉及三方:光明能源在该安排中拥有 50%的表决权,E 和 F 各拥有 25%的表决权。三方之间的合同安排规定的合营协议,对安排的相关活动作出决策至少需要75%的表决权。据此,据此,能够行使决策权的两种情况就是光明能源和 B 公司的一致行动,或者E 和 F 公司的一致行动。
(3) 2010 年 1 月 20 日,光明能源与乙公司签订购买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非上市公司)60%股权的合同。合同规定:以丙公司 2010 年 6 月 30 日评估的可辨认净资产价值为基础,协商确定对丙公司 60%股权的购买价格;合同经双方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购买丙公司 60%股权时,光明能源与乙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4)购买丙公司 60%股权的合同执行情况如下:
①2010 年 3 月 15 日,光明能源和乙公司分别召开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了该购买股权的合同。
②以丙公司 2010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经调整后丙公司 2010 年 6 月 30 日的资
产负债表各项目的数据如下:
上表中固定资产为一栋办公楼,预计该办公楼自 2010 年 6 月 30 日起剩余使用年限为 20 年、净残值为 0,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上表中无形资产为一项土地使用权,预计该土地使用权自 2010 年 6 月 30 日起剩余使用年限为 10 年、净残值为 0,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该办公楼和土地使用权均为管理使用。
③经协商,双方确定丙公司 60%股权的价格为 5500 万元,光明能源以一栋办公楼和一项土地使用权作为对价。光明能源作为对价的固定资产 2010 年 6 月 30 日的账面原价为 2800 万元,累计折旧为 600 万元,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为 200 万元,公允价值为 4000 万元;作为对价的土地使用权 2010 年 6 月 30 日的账面原价为 2600 万元,累计摊销为 400 万元,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为 200 万元,公允价值为 1500 万元。2010 年 6 月 30 日,光明能源以银行存款支付购买股权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用 120 万元、咨询费用 80 万元。
④光明能源和乙公司均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办理完毕上述相关资产的产权转让手续。
⑤光明能源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对丙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并取得控制权。
(5)丙公司 2010 年及 2011 年实现损益等有关情况如下:
①2010 年度丙公司实现净利润 1200 万元(假定有关收入、费用在年度中间均匀发生),当年提取盈余公积 120 万元,未对外分配现金股利。
②2011 年度丙公司实现净利润 1600 万元,当年提取盈余公积 160 万元,未对外分配现金股利。
(6) 2010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丙公司除实现净利润外,未发生引起股东权益变动的其他交易和事项。
(7) 2012 年 1 月 2 日,光明能源以 2500 万元的价格出售丙公司 20%的股权。当日,收到购买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价款,并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光明能源在出售该部分股权后,持有丙公司的股权比例降至 40%,仍能够对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但不再拥有对丙公司的控制权。
2012 年度丙公司实现净利润 800 万元,当年提取盈余公积 80 万元,未对外分配现金股利。丙公司因当年购入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确认资本公积 300 万元。
(8)其他有关资料:
①不考虑相关税费因素的影响。
②光明能源按照净利润的 10%提取盈余公积。
③不考虑投资单位和被投资单位的内部交易。
要求:
( 1) 2012正11月15日,甲公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题研宄,主要观点如下:
①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公司防范风险、参与市场资源配置、提升竞争力。公司作为大型企业,应建立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确保套期保值业务零风险。
②公司应专门成立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该工作小组内分设交易员、档案管理员、会计核算员、资金调拨员和风险管理员等岗位,各岗位由专人负责。
③前台交易员应紧盯世界主要外汇市场的汇率波动情况。鉴于外汇市场瞬息万娈,为避免贻误商机,前台交易员可即时操作,怛事后须及时补办报批手续。
④公司从事汇率套期保值业务,以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以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在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时,可以利用银行信贷资生从事套期保值。
(2) 根据公司决议,甲公司开展了如下套期保值业务:
2012正12月1日,甲公司与境外A公司签定台同,约定于2013年2月28日以每吨500美元的价格购入10000吨豆柏。当日,日公司与B生融机构签订了一项购买入3个月到期的远期外汇合同,台同金额5000000美元,约定汇率为1美元=6. 28元人民币;该日即期汇率1美元=6 .25元人民币。2013年2月28日,甲公司以净额方式结算该远期外汇合同,并购入豆柏。此外,2012正12月31日,1个月美元对人民币远期汇率1美元=6 .29元人民币,2个月美元对人民币远期汇率为1美元=6.30元人民币,人民币的市场利率为5 .4%;2013年2月28日,美元对人民币即期汇率为1美元=6.3 5元人民币。
假定该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套期保值会计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喜期会计的条件。甲公司在讨论对该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如何运用套期会计处理时,有如下三种观点:
①将该套期保值业务划分为公允价值套期,远期外汇合同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
②将该套期保值业务划分为现金流量套期,远期外汇合同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
③将该套期保值业务划分为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远期外汇台同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2012年12月1日,甲公司与境外A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于2013年2月28日以每吨500美元的价格购入10000吨豆粕。当日,甲公司与B金融机构签订了一项买入3个月到期的远期外汇合同,合同金额5000000美元,约定汇率为1美元=6.28元人民币。该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6.25元人民币。2013年2月28日,甲公司以净额方式结算该远期外汇合同,并购入豆粕。
此外,2012年12月31日,一个月美元对人民币远期汇率为1美元=6.29元人民币,2个月美元对人民币远期汇率为1美元=6.30元人民币,人民币的市场利率为5.4%;2013年2月28日,美元对人民币即期汇率为1美元=6.35元人民币。
甲公司在讨论对该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如何运用套期会计处理时,有如下三种观点:
①将该套期保值业务划分为公允价值套期,远期外汇合同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②将该套期保值业务划分为现金流量套期,远期外汇合同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③将该套期保值业务划分为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远期外汇合同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根据资料,分别判断甲公司对该套期保值业务会计处理的三种观点是否正确;对不正确的,分别说明理由。
2.根据资料,分别计算该套期保值业务中远期外汇合同在2012年12月1日、2012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
不当之处:远期外汇合同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理由:在公允价值套期中,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第二种观点正确。
(3)第三种观点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将该套期保值业务划分为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远期外汇合同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理由: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不能划分为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2.2012年12月1日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0(元人民币)
2012年12月31日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6.3-6.28)×5000000/(1+5.4%×2/12)=99108.03(元人民币)
要求: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逐项判断甲公司董事会决议中的(1)至(6)项内容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对存在不当之处的,分别指出不当之处,并逐项说明理由。
(1)关于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责任界定,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A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为提高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质量,董事会决定委托A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草拟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支付相当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0%的咨询费用。
(2)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甲公司于2018年4月引进新的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并于2018年5月1日起在部分子公司试点运行。由于该系统至今未在甲公司范围内全面推广,董事会同意不将与该系统有关的内部控制纳入2018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范围。
(3)关于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董事会同意A会计师事务所仅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A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不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但应及时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层,作为甲公司改进内部控制的重要依据。
(4)关于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甲公司销售部门于2019年2月初擅自扩大销售信用额度,预计可能造成的坏账损失占甲公司2019年全年销售收入的30%,董事会责成销售部门立即整改。鉴于上述事项发生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董事会讨论认为,该事项不影响A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审计意见。
(5)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披露时间,由于部分媒体对上述甲公司销售部门擅自扩大销售信用额度并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事项进行了负面报道,为逐步淡化媒体效应和缓解公众质疑,董事会决定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披露日期由原定的2019年4月15日推迟至5月15日。
(6)关于变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提高审计效率,董事会决定自2019年起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告审计整合进行。董事会建议聘任为甲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的B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董事会要求经理层在与B会计师事务所签订2019年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约定书时,增加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事项,以备股东大会讨论审议。
不当之处:董事会委托A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支付咨询费用。
理由:为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家企业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2)项内容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董事会同意不将与该系统有关的内部控制纳入2018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范围。
理由:内部控制评价应当涵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第(3)项内容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A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不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理由:A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描述段,对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进行披露。
第(4)项内容存在不当之处。不当之处:销售部门擅自扩大销售信用额度事项不影响A会计师事务所对2018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审计意见。
理由:注册会计师知悉对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基准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期后事项的,应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不能确定期后事项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的,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5)项内容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董事会决定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披露时间由原定的2019年4月15日推迟至5月15日。
理由:企业应当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或:4月30日前)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6)项内容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董事会要求经理层在拟与B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2019年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增加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事项。
理由: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的规定,内部控制审计是有别于财务报告审计的独立业务,企业应就该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独立的业务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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