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2020年注会4月份报名,科目要这么选!
发布时间:2020-01-18
参加CPA考试的众多考生中大部分都是在职备考,他们没有太多的时间备考,所以这个时候,就要对考试科目有所选择。怎样才能找到最适合自己的搭配方案,一定要对自己的情况进行分析。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给大家介绍2020年CPA考试科目应该怎么搭配。
分析自身情况,如果是零基础第一次备考的考生,不宜一次报太多,因为你没有基础,科目太多,学习压力也大。不然到最后一科都没有学好。所以一次报考两至三科是不错的选择。至于科目的选择,首选会计会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因为会计科目就好像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地基,其他科目很多知识都是建立在会计科目知识点上的,能够学好会计,对其它科目的学习也是一种帮助。
对于在职报考的考生,确保通过率才是重点,因为我们的学习时间少,每次考试必须要有所收获。所以一年报考一至两科是比较稳妥的,尽量做到考一科通过一科。在科目的选择上,51题库考试学习网推荐报考学习内容相似,学习逻辑互通的科目,这样既能保证学习效率,还能降低学习成本节省时间。
最后就是还在学校的小伙伴们,需要重点考虑的就是自己的学习能力了,如果觉得自己学习效率高,可以考虑一年同时报考多科,只要合理利用好报考科目相互之间关联性的和知识点逻辑的相似度,协调好难易程度的搭配,在学习时间十分充足的前提下,通过全部报考科目也不是没有可能!如果觉得自己精力有限,想要稳妥一些,一年三科是不错的选择。
所以,科目的选择必须全面考虑自身的条件和能力,只有科学搭配考试科目,我们才能最快地通过考试,拿到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注册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费用
C.利润
D.所有者权益
畜牧生产中常出现联产品,即同时生产出两种或两种以上主产品,成本费用在联产品之间进行分配的常见方法之一是()。
A.成本分析法
B.回归分析法
C.固定比例法
D.比较分析法
B.适用协定税率
C.适用暂定税率
D.从低适用税率
同年9月30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如下决议:(1)公司变更主营业务,出售下属工厂;(2)授权董事会适时增持B上市公司(简称B公司)的股份,使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份从3%增至30%。此时,C有限责任公司(简称C公司)持有B公司5%的股份,而甲则持有C公司51%的股权。在股东大会上,乙对两项决议均投反对票。10月11日,乙要求A公司回购其股份,遭拒绝。
丙持有B公司51%的股份。2007年10月12日,A公司与丙商谈收购丙所持B公司股份事宜。自10月15日起,B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B公司遂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正在商谈股份转让事宜,但未有实质性进展。10月25日,A公司宣布将依据与丙签订的协议从丙处收购B公司22%的股份,另再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增持B公司5%的股份。10月26日,A公司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宣布拟向B公司所有股东要约收购5%的股份,支付方式为A公司持有的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乙就此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A公司应向B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同时认为要约收购的价款支付应当采用现金方式。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后未采取行动。11月20日,A公司正式发布要约。要约期满,预受要约的股份达到B公司股份总额的8%。收购顺利完成。
2008年6月10日,因流动资金紧张,A公司向C公司卖出所持的B公司部分股份,获利800万元。此举引发B公司股价下挫。6月13日,乙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亦未采取行动。7月2日,乙向B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A公司转让B公司股份所得800万元利润,应归B公司所有。
[问题1]A公司能否通过协议收购方式,一次性向丙收购其所持有的B公司27%的股份?并说明理由。
[问题2]乙关于A公司应向B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约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问题3]乙关于A公司的要约收购价款应当用现金支付的观点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问题4]A公司拟要约收购B公司股份总额的5%,而实际预受要约的股份达到了总额的8%,A公司应如何处理?
[问题5]乙认为A公司向C公司卖出所持B公司部分股份违反相关规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乙关于A公司应向B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约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申请豁免的除外。
3.乙关于A公司的要约收购价款应当用现金支付的观点不成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4.收购期限届满,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A公司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5,乙主张A公司向C公司卖出B公司部分股份之举违法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12个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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