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2021年北京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考条件详解
发布时间:2021-03-06
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注册制度。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在一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定、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内执行业务。
一、报名时间
2021年北京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为11月13、14日,报名时间预计为9月份开始,各位考生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工作。
二、报考条件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经济、投资经济、房地产价格管理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三、免试条件
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符合相应级别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报名人员,可申请免试1个相应考试科目。
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3.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高级经济师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1个科目,只参加《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和《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3个科目的考试。
其他有关规定:
同时满足上述多个免试条件的,最多只能选择申请免试1个考试科目。
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上传相应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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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房产估价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资金的增值特性使其具有时间价值
C.即使资金存在时间价值,也可以直接比较不同时点发生的现金流量
D.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资金的时间价值体现为放弃即期消费应得到的补偿
第一次估价优先选用的估价方法是( )。
B.比较法和成本法
C.收益法和假设开发法
D.收益法和比较法
B.单务合同
C.有偿合同
D.要式合同
E.双务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例如,房屋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6.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例如,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丙为担保乙偿还借款而与甲签订保证合同,则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甲丙之间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主合同和从合同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即从合同具有附属性,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效;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随之终止。
B.2类
C.3类
D.4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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