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城乡规划师考试《城市规划实务》模拟试题(2020-09-23)

发布时间: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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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1.5 容积率的居住地出让给某公司。某公司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施工时,发现地块东北角有一文物。经市文化、规划等部门鉴定,对该处文物,划定了保护区范围,明确了建筑控制线,同时县政府会议纪要决定,将该地块的东北角用地性质调整为 G1

某公司认为,建设用地范围减少,可建部分被减少,要求在重新划定用地范围时,提高地块容积率,规划局同意了这一请示,将容积率调整为 1.6

【问题】

1.规划条件是否可以修改?为什么?

2.规划条件如果可以改,那么在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规划部门应做什么?规划条件如果不可以改,那么是否需要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答案:1.可以改。《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规定,在核发有关许可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本项目中,出于文物保护的需要,城乡规划作出相应的修改后,需要给某公司以补偿,修改规划条件是补偿方式之一。

2.规划部门应该做:

(1)修改控规:《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控规草案编制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控规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30 天。

规划部门将修改后的控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按照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地对控规进行评估和维护。控规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2)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并重新依据控规向国土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3)重新给建设单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好了,以上就是2020年城乡规划师考试《城市规划实务》模拟试题(12)的全部内容了,如果各位小伙伴还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进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咨询了解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城乡规划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 )制度。

A:备案
B:核准
C:登记
D:申报
答案:A
解析:

下面( )不是高新技术工业的特点。

A:R&D,创新和原型的生产活动,集中在高层次的技术创新场所,主要是大都市中心及一些科技园区
B:高度技术性的制造业活动,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的技术产业区
C:大规模的生产活动,长时间需要大量的半熟练劳力,扩散至东南亚等发展中国家
D:经济中心城市以制造业为核心产业而崛起
E:与客户直接关联的生产以及售后服务等,需要接近主要的大都市地区,并扩散到工业化及发展中国家的整个市场区
答案:D
解析:
高新技术工业按其生产过程的四个阶段,在空间组织上有相应的四个特点。
R&D,创新和原型的生产活动,集中在高层次的技术创新场所,主要是大都市中心及一些科技园区。
高度技术性的制造业活动,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的技术产业区。
大规模的生产活动,长时间需要大量的半熟练劳力,扩散至东南亚等发展中国家。
与客户直接关联的生产以及售后服务等,需要接近主要的大都市地区,并扩散到工业化及发展中国家的整个市场区。

某市城市规划区的东南部,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方案,有一块约60 hm2的城市规划绿地。某科研单位与当地村委会签订协议,在规划绿地内(现为耕地)占用3 hm2 土地建设住宅,补偿费用1 000万元。一年后建成多层住宅5栋,建筑面积25 000 m2。该科研单位在分房过程中,有职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该科研单位领导搞违法建设,要求查处。经查处后,城市规划执法人员认为,该科研单位和村委会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变相买卖,违法侵占耕地,同时也未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强行占地、建设,属违法建设,且侵占规划绿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违法事实清楚,不用再找当事人掮査。于是,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违法建设作出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经部门领导批准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科研单位不服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败诉。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败诉的原因是什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如何正确处理此案?

答案:
解析: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处罚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故败诉。
2.正确的行政处罚程序如下。
(1)立案登记:对各类违法建设活动一经发现,就应当及时下达停工通知书,责令停止施工。同时,对违法建设活动进行立案登记,将违法建设活动的项目名称、所在具体位置、建设规模、发现时间、停工通知书的送达时间等记录在案,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做好现场勘察记录和对违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确定违法建设活动对于城市规划的影响后,依法告知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出行政诉讼权、申请听证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一定要做到证据确凿,运用法律准确,符合法定程序,防止越权和滥用职权处罚。
(3)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图2为某市市Ⅸ总体规划示意图,该市位于我国中部丘陵地区,为人口规模约70万的大城市。某河流将该市分为南北两个组团,其中南组团为城市中心区,北组团为城市新区,重点是教育科研产业。河流两岸有大片滨河绿地,河流中有一小岛(D处),为省级风景名胜区。



【问题】
试评析道路网结构的不合理之处。

答案:
解析:
(1)城市路网结构不清晰,北部组团城市干道路网密度过大。
(2)D桥选址不合理,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建议另行选址。
(3)南北组团桥梁布置不合理,东西部分布不均,支路跨河桥梁B可取消。
(4)北组团沿河安排的东西向快速路影响城市南北联系,且对滨河景观带的环境造成破坏。建议在城市外围另行选线建设。
(5)路网安排没有考虑与滨河绿地关系,应沿滨河绿地增设支路和步行道路系统,方便市民充分利用良好的环境与景观。
答案解析:
对外联系性道路上,过境公路不宜穿越城市内部,不宜沿主要景观河道走线,应改线。城市内部道路上,考虑不同等级道路间距、密度、路网结构。
有河流分隔城市用地情况下,考虑过河道路桥梁的位置、分布、数量,避免河两岸联系不便及交通拥堵。
河心岛为省级风景保护区,不应设桥梁穿越。沿河设绿地,考虑滨河景观道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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