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知识点:土地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1-04-22
报考了2021年土地代理人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知识点:土地侵权纠纷的相关内容,想要了解的就快来看看吧!
土地侵权纠纷
1.土地侵权纠纷的类型 土地侵权纠纷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纠纷。如超过批准征地数量占用农民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则构成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犯;在他人的土地上建设违章建筑,构成对他人之土地使用权的侵犯;违反《电力保护保护》、《石油天然气保护条例》等,在石油、天然气、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则构成对土地他项权利的侵犯。
2.土地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土地侵权纠纷可采取协商、行政调处解决或民事诉讼的方式处理。
土地侵权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或者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六条规定,因土地侵权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侵犯国有土地所有权、无人使用的国有空地、荒地使用权不按土地侵权纠纷处理。因为无具体利益主体行使救济权,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用行政手段查处,而不用民事方法。
3.土地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土地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退还所侵占的土地)、恢复原状(拆除侵权的建筑物、工作物)、赔偿损失等。如因建筑物或工作物的建设导致不能使土地恢复原有用途的,侵权人在履行退还土地或拆除义务时,还应赔偿损失。侵权人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4.确定土地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 确定土地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是过错责任原则。土地侵权案件的判定,在客观上要求存在行为人侵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他项权利致使权利人受损害的事实,主观上要求侵权人有过错。非因过错造成的特定人的土地权利受损害的,不作为土地侵权,所引起的纠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为土地权属纠纷或者其他民事纠纷处理。
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退还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侵权人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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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土地利用规划
C.建设用地管理
D.土地市场管理
E.确定土地所有权
B.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
C.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方
D.出让标的的权属
E.合同所签订的出让方式
B.取水权人应当遵循国家对取水范围、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方式的有关规定行使取水权
C.取水权人必须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
D.取水权人可以进行任何形式的开采
E.取水权人维护水源附近的生态平衡和自然环境
B.相对性
C.制裁性
D.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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