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这些备考误区您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2-02-18


备考总是很枯燥乏味,尤其是土地代理人更是如此,因此很多考生在备考时都容易形成一些误区,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土地代理人备考时应注意的误区,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不能形成知识结构

知识结构是知识体系在考生头脑中的内化反映,也就是指知识经过学生输入、加工、储存过程而在头脑中形成的有序的组织状态。构建一定的知识结构在学习中是很重要的。如果没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再多的知识也只能成为一盘散沙,无法发挥出它们应有的功效。有的考生单元测验成绩很好,可一到综合考试就不行了,其原因也往往在于他们没有掌握知识间的联系,没有形成相应的知识结构。这种考生对所学内容与学科之间,对各章节之间不及时总结归纳整理,致使知识基本上处于“游离状态”。这种零散的知识很容易遗忘,也很容易张冠李戴。

学习无计划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学习计划是实现学习目标的保证。但有些考生对自己的学习毫无计划,整天忙于被动应付作业和考试,缺乏主动的安排。因此,看什么、做什么、学什么都心中无数。他们总是考虑“老师要我做什么”而不是“我要做什么”。

不会科学利用时间

时间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有的考生能在有限的时间内,把自己的学习、生活安排得从从容容。而有的学生虽然忙忙碌碌,经常加班加点,但忙不到点子上,实际效果不佳。有的考生不善于挤时间,他们经常抱怨:”每天上课、回家、吃饭、做作业、睡觉,哪还有多余的时间供自己安排?”还有的考生平时松松垮垮,临到考试手忙脚乱。这些现象都是不会科学利用时间的反映。

不求甚解,死记硬背

记硬背指多次重复直到大脑中留下印象为止。它不需要理解,不讲究记忆方法和技巧,是最低形式的学习。它常常使记忆内容相互混淆,而且不能长久记忆。当学习内容没有条理,或考生不愿意花时间去分析学习内容的条理和意义时,考生往往会采用死记硬背的方法。

不会听课

这主要表现在:以为老师哦是远程教育看不见!开小差!对上课内容完全陌生,无法带着疑问去学,听授课时开小差不记笔记,或充当录音机的角色,把老师所讲的一字不漏地记录下来;只让自己的记录与教师的讲述保持同步,而不让自己的思路与教师保持同步;课后不及时复习,听完课就万事大吉等。

抓不住重点和难点

学习方法不当的考生,在看书和听课时,不善于寻找重点和难点,找不到学习上的突破口,眉毛胡子一把抓,全面出击,结果分散和浪费了时间与精力。

理论与实际脱离

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是非常重要而有效的学习方法,所谓“学而必习,习又必行”。而方法不当的考生往往只满足于学习书本上的知识,不善于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运用,不能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

不善于科学用脑

这主要表现在:学习时不注意劳逸结合,不善于转移大脑兴奋中心,使大脑终日昏昏沉沉,影响学习效率。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土地代理人备考时应注意的误区,若还有其它疑问,欢迎各位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咨询,祝大家早日通过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首级平面控制网应优先采用的布设形式是(  )。

A.GPS网
B.导线网
C.边角网
D.三角网
答案:A
解析:
随着全球定位系统(GPS)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GPS定位技术具有精度高、速度快、费用省、操作简便、控制点间勿需通视等优势,首级平面控制网应优先以GPS网形式布设,采用GPS接收机测定控制点的坐标。

下列关于合同的变更依据说法正确的是(  )。

A.合同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
B.合同可基于裁判机关的裁判程序而变更
C.双方当事人不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
D.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或情事变更而提出变更合同请求的,一般应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
E.合同的变更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答案:A,B,D,E
解析:
合同可以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裁判机关的裁判程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改变。而且合同的变更须遵循法律要求的方式。

田某对某市房管局向李某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不服,以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某市房管局的发证行为。田某向法院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某市房管局向法院提交了李某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等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均系书证
B.李某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向法院提交房屋买卖合同
C.田某向法院提交其房屋所有权证是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
D.法院在收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后应当出具收据,加盖法院印章和经办人员印章
答案:A
解析: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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