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建筑工程专业毕业的本科生,请问我能报考注...

发布时间:2021-08-25


本人是建筑工程专业毕业的本科生,请问我能报考注册城市规划师么?不知道城市规划师报考条件上说的相关专业包不包括我们专业呢?


最佳答案

应该是可以的,只是要看看工作年限到了没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报考条件
(一) 根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级别考试:
1.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 年。
2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 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 年。
3.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 年。
4.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则业务工作满3 年。
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 年。
6.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 年。
7.人事部、建设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根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 1999 年4 月 7 日 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以免试。
1.1987 年以前(含 1987 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0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2 年。
2.1984 年以前(含 1984 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7 年。
(三 ) 根据《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2 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 2 个科目的考试。
⑴ 1970 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 15 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 20 年。
⑵ 1970 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 20 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 25 年。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⑴ 1980 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5 年。
⑵ 1982 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0 年。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城乡规划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有关行政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引起行政责任的原因不一定是行政违法
B.作为一种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
C.行政责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发生的
D.只有构成行政法律责任的全部要件,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E.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也可以是行政相对人
答案:B,C,D,E
解析:
行政责任,即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法律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是因不履行法定的职责和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国家机关来追究。引起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政违法。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也可以是行政相对人。

关于制定城镇体系规划的基本程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 )。

A.规划草案公告30日以上
B.在政府审查基础上,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C.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D.编制单位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
答案:D
解析:
考对制定城乡规划的基本程序的记忆。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时,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修改内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内容的,应先按法定程序修改总体规划
B.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修改,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C.组织编制机关应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D.规划草案应予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答案:A
解析: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组织编制机关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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