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政策法规: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15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三条 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人事部负责审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六条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第十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四条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二十八条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第三十条 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一级建造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工程10月份拟完工程计划施工成本50万元,已完工程计划施工成本45万元,已完工程实际施工成本48万元,该工程lo月底施工成本偏差和进度偏差分别是( )。
A.成本超支3万元,进度拖延5万元
B.成本超支3万元,进度拖延3万元
C.成本节约2万元,进度提前5万元
D.成本节约2万元,进度提前3万元
A.计量罐 B.高位槽
C.干燥器 D.填料塔
E.料仓
B、土工毡覆盖
C、喷洒养护
D、围水养护
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可采取喷洒养护剂或保湿覆盖等方式;在雨天或养护用水足的情况下,可采用保湿膜、土工毡、麻袋、草袋、草帘等覆盖物洒水湿养护方式,不宜使用围水养护。
B.施工单位的设备被暴雨淋湿而产生的费用
C.建设单位增加工作量造成的费用增加
D.施工单位施工人员高处坠落受伤产生的费用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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