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级造价师考试报名条件及社保要求

发布时间:2020-01-04


近年来,房地产业成为了经济发展的支柱企业,大大促进了建筑行业对于专业人才的需求。所以,例如建筑工程师,建造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之类的考试报名人数每年都有所增加。那么怎么知道自己有没有报名条件呢,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报考的一些信息。

报名条件: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一共分为三种,一是考全科,二是免考基础科目,三是增报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一共四个科目,俩个基础科目,俩专业科目。那这三种分别有什么报考条件?

一、考全科的报考条件如下,符合其中一点即可:

1. 本人取得专业是工程造价的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年限满5年

2. 本人取得专业是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需要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年限为6年。

3. 本人取得专业是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年限4年;

4. 本人取得专业是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相关专业年限满5年;

5. 本人取得专业是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相关专业年限满3年;

6. 本人取得专业是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相关专业年限满1年。

7. 本人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也就是在原本需要的年限上增加一年,就有参考资格。

二、免考基础科目的报考条件:

1、本人之前已经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

2、本人之前已经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3、本人之前已经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增报其他专业级别免考基础科目条件:

增报专业也就是之前已经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专业考试合格后,会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需要及时去注册,以免成绩失效。

以上两种有免考两个资格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也就是之前的相关证书。

对社保的要求:

参考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各省社保要求,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种,不查社保的省份。例如:山西,内蒙古,吉林,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广东,海南,黑龙江,青海,宁夏,四川,新疆,西藏。

②种,专查外地人社保的省份。例如:贵州、上海。

③种,可查可不查的省份。例如:北京、江苏、辽宁、湖南。

④种,明确查社保的省份。例如:甘肃、河北、山东、陕西、天津、江西、广西、重庆、云南。

具体请查看各省当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务通知。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带来的一级造价师报名条件的相关信息,请大家仔细阅读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一级造价工程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压缩空气站的管路系统包括(  )。

A.气水分离管路
B.冷却水管路
C.放散管路
D.油水吹除管路
答案:B,C,D
解析:
压缩空气站的管路系统为:空气管路、冷却水管路、油水吹除管路、负荷调节管路以及放散管路等。
(1)空气管路是从空气压缩机进气管到贮气罐后的输气总管。在压缩机与贮气罐之间的管路上需安装止回阀,防止压缩空气倒流。
(2)冷却水的进水管和排水管通称冷却水管路,用于冷却压缩机的气缸、润滑油及各级冷却器中的压缩空气。
(3)油水吹除管路是指从各级别冷却器、贮气罐内向外排放油和水的管路,排放出来的油、水汇集在废油沉淀箱中。
(4)负荷调节管路是指从贮气罐到压缩机入口处减荷阀的一段管路。利用从贮气罐返流气体压力的变化,自动关闭或打开减荷阀,控制系统的供气量。
(5)放散管是指压缩机至后冷却器或贮气罐之间排气管上安装的手动放空管。在压缩机启动时打开放散管,使压缩机能空载启动,停车后通过它放掉该段管中残留的压缩空气。

下列关于地下水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地下水增加了岩体重量,提高了下滑力

B.地下水能够软化和溶蚀边坡岩体,导致崩塌或和滑坡

C.地下水产生静水浮托力,提高了基础抗滑稳定性

D.地下水对岩体产生浮托力,使岩体重量相对减轻,稳定性下降

E.渗入裂隙中的水结冰,产生膨胀压力,促使岩体破坏倾倒
答案:A,B,D,E
解析:
地下水产生静水压力或动水压力,促使岩体下滑或崩倒。

除人寿保险外,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年不行使而消灭。

A:5
B:3
C:2
D:1
答案:C
解析: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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