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研究生考试需要参加复试吗?

发布时间:2020-01-30


众所周知研究生考试是当下最热门的学历类考试,研究生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2020研究生的初试已经过去了,复试一般是每年的2月份,但是由于新型肺炎的爆发,各研究生招考单位的复试时间也会做相应的调整。现各招考单位还未公布具体复试时间,51题库考试学习网在此先为准备参加复试考试的考生分享一些应试技巧。后续复试时间公布也会做相应更新。

复试时间一般会在各招考单位的官网同步公布,考生应当多关注官网动态。复试包括体检、笔试、面试三种形式。去面试需要提交材料,也可提前在招考单位官网查看,事先准备,一般是学生证、准考证、身份证、本科成绩单(要有学校教务处公章)、毕业证、学历证、四六级证书等证书、大学期间获得的奖状或者工作期间取得的一些成果等这些一定要带。(最好把这些资料复印一份备份),另外,考生最好能带上一寸免冠照片几张(体检要用)。研究生复试笔试分为英语、专业课。面试可能问道个人基本情况、英语问题、专业问题、热点问题等。复试一定要提前准备,做到有备无患。

另外有一点一定注意,并不是所有招考单位都是过了国家线就可以参加复试。其中有34所院校独立划线的,还有部分院校是根据学生的报名情况与国家线自行划定参加复试人员,请同学们随时关注你所报考的院校的研究生院。

初试只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起航,复试则是到了中转站,正式拿到录取通知书才是真正迈入研究生考试行业。对复试得重视程度一定要高哦,复试的被刷率也是在逐年提升。第一的都有被刷下去的可能,越是好的院校在复试的时候不再注重专业课能力,更注重学生综合能力,其中有表达能力、回答问题能力、人品等方面。

研究生考试复试考察的能力更具全面性,不同学校考查形式不同,因此考查能力或多或少有一些差别,属于大同小异的情况。有的院校注重学生的专业能力,有的院校注重学生的英语能力,有的院校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处理问题的能力,有的院校注重学生动手实践的能力,注重的能力或多或少是与专业相关,专业知识能力也是导师看中的主观因素之一,大多数导师需要选取得力的学生完成相关的研究。但是大多数院校还是比较重视学生的综合素养能力,例如沟通交流、处理问题等方面,需要关注自己报考的院校考查的方式,也要提升个人自身素质。

好啦,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各位考生分享的研究生复试技巧。另外温馨提醒各位小伙伴,疫情面前人人有责,勤洗手,多通风,尽量待在家里,如需外出,记得戴上口罩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研究生入学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男性,35岁。10天前抬重物扭伤腰部,腰痛伴右下肢后外侧放射痛,无大小便功能障 碍。检查:腰椎骨侧突,活动受限,右直腿抬高试验阳性,右外踝及足外侧感觉迟钝, 肌力良好。右踝腱反射较对侧低。

答案:D
解析:
[考点]腰椎间盘突出症
[分析]根据题干所示,腰部外伤后, 腰痛和坐骨神经放射痛,查体腰活动受限, 患侧直腿抬高试验阳性,患侧下肢有轻度坐 骨神经受损征,其诊断应是腰椎间盘突出 症。青壮年患者初次发病,病史短,无马尾 神经受压症状,应采用非手术治疗,80%可望缓解或治愈。A、B、C三项均可采用, 不应立即采用手术治疗。

1983年5月,王某因犯抢劫罪与强奸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6年,因服 刑期间表现不错,1996年5月被假释。1998年10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 万多元)而未被发现。2002年4月,王某因参与一起重大诈骗犯罪行为而被逮捕,交待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1)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诈骗罪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5)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表现正常。到2002年4月, 其因参与一起重大诈骗犯罪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的真实姓名为“汪某 某”,因其在1981年的元月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他作为被通缉的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惩罚而改名为“王某”。
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详解】
本题涉及的知识点主要包括假释制度、累犯制度、自首制度、追诉时效以及数罪并罚 制度等,解答的入手处是对《刑法》第86条第1款关于撤销假释规定的理解,即在假释考验期间内犯新罪的,发现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不同于漏罪,其必须是在考验期间发现的才应撤销假释),而并罚的时候会涉及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问题。
(1)对王某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考验期间犯有新罪。
(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罪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把前面因犯数罪所判处的16 年有期徒刑尚未执行的刑罚,与盗窃罪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实行并罚。同时,考虑到王某对自己的盗窃行为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3)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诈骗罪因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的5年之内所犯的,符合累犯特征,应当从重处罚。
(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这样确定:首先,对其所犯的盗窃罪作出判决;其次, 把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和未执行完的刑罚即3年的刑期,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 最高刑期以上,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第三,对王某的诈骗罪按累犯从重处罚;第四,把诈骗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面所判处的刑罚即第二步所确定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如果有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的,仍需要执行。
(5)应以爆炸罪与诈骗罪实行并罚。此时发现的是漏罪,而发现的时间在假释考验期 满之后,故不能撤销假释;虽然该漏罪至今已经有20余年,但由于王某在行为当时就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一直在逃避侦查与审判,故其爆炸罪不受追诉时效之限制,应以爆炸罪与诈骗罪实行并罚,同时考虑其累犯情节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钱某,男,32岁,无业游民。
2004年6月,被告人钱某在某县车站等车时偶遇某县自动化设备厂供销员方某,因同路相互攀谈而初识。2004年12月,被告人在某市时又遇到方某,交谈中被告人得知方某来该市办理申请出境赴香港的手续,乃心生邪念,自称是市公安局出入境办事处工作人员,并接过方某所带材料翻了翻,颇似内行地指出方某不符合申请出境条件。由于当时钱某身着警服,且双方自认有缘,方某对其深信不疑,乃求其帮忙。钱某拍着胸脯向方某保证,此事包在他身上,但同时向方某提出“打通关节需一些活动费”。方某当即将有关材料及“活动费”5 000元交给钱某。后方某见久无回音,到市公安局一打听,乃知上当受骗,报案后钱某被抓获。在公安机关,钱某还交待了其于1997年12月在公共汽车上窃取他人财物l 500元的犯罪事实。
问:本案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答案:
解析:
(1)根据刑法的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钱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钱财,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招摇撞骗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追诉时效是5年。本案中被告人钱某盗窃1 500元,可以判处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有期徒刑,所以追诉时效是5年。自犯罪之日1997年12月起计算,至2004年12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3)由于不能追究钱某盗窃的刑事责任,所以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述的盗窃犯罪事实也没有认定自首的必要。
(4)根据刑法的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应当从重处罚。所以,本案对于被告人应当按照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在甲乙两组数据中,若甲组的标准差小于乙组的标准差,则()

A.两组平均数相同
B.甲组平均数大于乙组
C.乙组平均数大于甲组
D.不能确定
答案:D
解析:
描述统计;差异量数;方差与标准差。 标准差表示次数分布的离散程度,属于差异量数,而平均数描述数据的集中趋势,属集中量数。二者之间没可比性,因此不能根据标准差的大小来推断平均数的关系。你可以自己想几个例子,就会发现A、B、C三种情况都有可能出现,所以只能选D项“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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