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详细解释下在职研究生吗?最好详细点,我准...

发布时间:2021-01-24


谁可以详细解释下在职研究生吗?最好详细点,我准备考(我在广州,想在广州读)


最佳答案

在职研究生定义
在职研究生是国家计划内,以在职人员的身份,部分时间在职工作,部分时间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学历教育的一种类型。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在报名、考试要求及录取办法方面不同种类有所不同。是经过学校录取的正式研究生,获得与脱产相同的研究生毕业的学位。
考试形式
在职研究生分单独考试、同等学力申硕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三种:
(详细分为六种方式:单独考试、1月份法律硕士联考、1月份工商管理硕士(MBA)联考、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进修班)
1、单独考试: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一般应限于用人单位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单独考试硕士生学习期间不转户口,不转人事关系,不转工资关系,医疗费由考生原工作单位负责,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 
2、在职读研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实行全国联考,一般每年7月份报名,10月份考试。毕业后只能获取专业硕士学位,不能取得研究生学历。如:教育硕士、体育硕士、艺术硕士等。 
二是和全日制统考生一起学习、但不转户口和工作关系的委培和定向的在职研究生。这种情况和全国统一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完全一样,一般10月份网上报名,11月份现场报名,考试一般在次年的1月份,只不过录取类别为定向或委培,入学时不转户口和档案关系,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和全日制统考生和自费生一样,委培生和定向生(即在职研究生)毕业后都能获取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 如1月份法律硕士联考、1月份工商管理硕士(MBA)联考。
3、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 
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是在有硕士授予权的学校报名,参加一个难度很低的入门考试后,被录取,按照应修学分,交纳2-4万元不等的学费。在2-3年内修完所有课程(一般是周末授课),同时参加全国统考两门:一门是英语,一门是专业课程。特点:学费不菲,学习好混,出门考试较难。许多人半途退出,学费不退。我所看到的一个班级,最后拿到硕士学位的比例 6/33。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研究生入学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村村委会办公室财物被盗,村委会主任甲怀疑是村民陈某所为,即带领村治保主任等人将陈某带到村委会办公楼“审讯”。陈某拒不承认偷窃行为,甲即命人将陈某关押在办公楼的地下室。陈某感到冤屈,第二天早晨在办公楼地下室自杀身亡。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他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还有以下违法行为,后经查证属实:村里因100亩土地被国家征用,获得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款500万元。甲在负责发放这笔款项时,谎称为了催要这笔款项,曾花费5万元用于“疏通关系”,遂用假发票在土地征用补偿款中报销5万元“招待费”归自己所有。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的行为各构成何罪?并简要说明理由。 (2)对甲应如何处罚?并简要说明法律根据

答案:
解析:
对本案的案情应当逐一进行分析。首先,分析甲命人关押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其次分析甲冒领征地补偿款的问题是否构成贪污罪。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相关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规定。本题中甲从事的行为根据立法解释可知属于公务,此时甲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关于量刑的法定情节,是法硕考试的重点,在案例题中经常考到。考生要对各种法定情节熟练掌握

“肝肾同源”的主要依据是(  )
A.厥、少二阴之气相通
B.相火同寄于肝肾(同为相火所寄)
C.肝肾同居于下焦(精血互生互化)
D.精血相互化生(疏泄与封藏之间相反相成)

答案:D
解析:
“下焦司肝肾之属”.肝肾同居下焦.肝肾之州相通。足厥阴肝与足少阴肾之气相通,关系密切。

设f(x)=dt,g(x)=x3+x4,当x→0时,f(x)是g(x)的().


A.等价无穷小
B.同阶但非等价无穷小
C.高阶无穷小
D.低阶无穷小

答案:B
解析:
因为,所以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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