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天津师范大学招跨考生吗?非师范类本科专业考...
发布时间:2021-03-04
请问天津师范大学招跨考生吗?非师范类本科专业考研课程与教学论或教育学原理如果过了国家线录取率高吗
最佳答案
可以的。以上海师范大学为例,报考条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复试时还须加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且须合格。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专业目录、学科简介。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研究生入学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韩某,男,42岁。2002年10月,韩某伪造某市人民政府的任命书,任命自己为驻京办事处的副主任。2002年11月,韩某到该市驻京办事处工作。在2003年3月,韩某利用担任副主任职务的便利,将该办事处的现金支票10万元质押,为韩某的朋友白某炒股提供贷款担保。2003年5月,韩某利用单位副主任职务的便利参与文化节,接受文化节赞助商5万元的礼品,并将该礼品占为己有。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韩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本案中,韩某伪造某市人民政府的任命书,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构成要件。
(2)韩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首先,本案中,韩某虽然是通过伪造的公文担任驻京办事处的副主任,但是在其担任该职务期间,享有相应的职权从事公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次,韩某将单位的现金支票质押,使得该公款处于风险中,损害了单位的占有、支配权,是挪用公款的行为。最后,韩某将单位的现金支票质押后为其朋友炒股提供贷款担保,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以,韩某的上述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3)韩某构成贪污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构成贪污罪。本案中,韩某在公务交往中接受赞助商的礼品,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达到5万元,应当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后,又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的,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对于韩某应当对伪造公文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分别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
(2)韩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首先,本案中,韩某虽然是通过伪造的公文担任驻京办事处的副主任,但是在其担任该职务期间,享有相应的职权从事公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次,韩某将单位的现金支票质押,使得该公款处于风险中,损害了单位的占有、支配权,是挪用公款的行为。最后,韩某将单位的现金支票质押后为其朋友炒股提供贷款担保,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以,韩某的上述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3)韩某构成贪污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构成贪污罪。本案中,韩某在公务交往中接受赞助商的礼品,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达到5万元,应当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后,又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的,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对于韩某应当对伪造公文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分别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
下列选项中,根据属人管辖原则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的是( )。
A.中国公民甲在行驶于公海的中国船舶上失手致另一中国公民落水身亡
B.外国公民乙在行驶于公海的中国船舶上向中国船员兜售毒品
C.外国公民丙在其本国境内实施爆炸致两名中国公民身亡
D.中国公民丁被某国有公司派往国外工作,因严重失职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B.外国公民乙在行驶于公海的中国船舶上向中国船员兜售毒品
C.外国公民丙在其本国境内实施爆炸致两名中国公民身亡
D.中国公民丁被某国有公司派往国外工作,因严重失职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答案:D
解析:
属人管辖原则的含义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无论是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D选项是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无法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可以适用属人管辖原则。A、B选项中犯罪地点均在中国船舶上,根据刑法规定,在中国船舶和航空器上犯罪的,视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这时优先使用属地管辖原则,而不适用属人管辖原则,C选项为外国公民对中国公民犯罪,适用保护原则。判断此类问题时,要牢记判断的先后顺序: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
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并提供了乙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关押在某市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使乙所犯的抢劫罪受到追究。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坦白,但不成立特别自首
B.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B.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答案:D
解析:
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罪,并交代了抢劫罪共犯乙的行为,并且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属于不同种罪行,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坦白要求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本人罪行,而特别自首要求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甲不成立坦白:A选项错误。甲在交代了自己与乙实施的抢劫罪之后,还提供了同案犯乙被关押的地点等线索,使得乙的抢劫罪能够得到追诉,协助了司法机关工作,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因此甲的行为成立立功:B选项错误。所谓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行为:所谓重大犯罪,是指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或者在省级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甲、乙的抢劫行为属于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其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所以,甲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犯罪分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等。但是,只是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答案:B
解析:
【精解】法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不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法既可以执行政治职能,也可以执行社会公共职能。法最终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不是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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