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考试选择模拟试题(2020-08-19)

发布时间:2020-08-19


2020年法考在即,小伙伴们复习到哪个阶段了?考试模拟题练习做的怎么样?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相关的选择题答案及解析,快来看看吧!

1.肖某涉嫌故意杀人孟某而被A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收集到的以下证据,其中应当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的是哪一个?

A.侦查人员赵某和刘某在送孟某到看守所拘留之前殴打肖某,他只能承认是自己杀害了孟某。进入看守所例行检查时,看守所驻所检察员发现了肖某身上的伤痕。在了解原委后建议A公安局排除上述口供。A市公安局重新安排了高某和铁某两人进行讯问,告知肖某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的后果后。肖某出于对高、铁两人的信任,供述了自己杀害孟某的过程和前因后果。

B.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对肖某说,如果你不承认,就把你女朋友也抓进来,按同案犯处理。肖某对女朋友情意深重,因此承认了自己杀害孟某。

C.侦查人员讯问时对肖某说:“再不承认,我落黑用车拉出去你,一脚把你跺下去,就说你逃跑了,一枪打死你!”肖某感觉生不如死,只好承认自己杀害了孟某。

D.侦查人员使用测谎仪对肖某进行讯问,每当仪器显示他可能在说谎时就大声告诉他“你说谎”。肖某无法忍受这种高强度的心理压力,只好承认自己杀害了孟某。

【考点】证据;非法证据排除

【答案】C

解析:A,2017年6月27日“两院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属于2018年新增法律法规。《规定》第五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1)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2)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据此,换人或者换阶段,又取得的重复供述可以不排除。A项中,在更换了侦查人员,并告知权利后,肖某重新作出的供述无需排除。A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B,《规定》第三条规定:“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据此,暴力、以及严重损害人身的威胁,其对象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女朋友不具有法律上近亲属的地位。这种威胁下得到的口供并没有被强制排除。B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C,侦查人员说开枪打死犯罪嫌疑人,属于针对其人身的严重暴力威胁。依据前述《规定》第三条,应当予以排除。C符合题意,当选。

D,《规定》第二条规定,“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而测谎仪测谎不属于肉刑或者暴力,虽然测谎仪本身的结果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但通过测谎仪辅助侦查,得到的供述没有需要排除的法定理由。D无需排除,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故本题当选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关于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模拟试题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

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
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
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
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诉讼标的、诉的分类。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其并未发生变更,故A选项错误。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民诉解释》第232条规定,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进行,故B选项错误。在本案中,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仍然是让被告履行义务,属于给付之诉,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下列有关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人事争议仲裁只对聘任制公务员适用
B.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应有法律专家
C.公务员可以白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能提出诉讼
答案:A,B
解析:
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根据《公务员法》第105条的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AB说法正确,CD说法错误。

甲乙丙丁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甲提供临街店面用作经营,乙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丙出资10万元,丁以自己制作法国大餐的手艺出资,甲与丙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甲收回房屋,分担债务10万元,遂要求乙丙丁出具了 “餐馆经营亏损与甲无关”的字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和丁为合伙人,曱和丙不是合伙人
B.甲与乙丙丁之间的约定经债权人同意后有效
C.甲以房屋价值为限对餐馆债务承担责任
D.如果戊加入经营,需要对入伙之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答案:D
解析:
考点:合伙
讲解:《民法通则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据此,个人合伙的出资方式非常灵活,可以是出力不出钱,也可以是出钱不出力,所以不参与经营的甲和丙都是合伙人,A项错误。《民法通则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据此,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内部的责任分担则可以约定,无需债权人同意即可生效,只是不能对抗债权人而S,故B项错误。个人合伙的合伙人都是普通合伙人,不存在有限合伙人,甲既然是合伙人,就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C项错误。合伙人对入伙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基本的合伙法原理,《民法通则意见》对此虽无规定,但《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供参照。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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