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2020-10-11)
发布时间:2020-10-1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练习试题,快来看看吧!
1.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C
【考点】故意和过失的关系
【解析】A选项,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题中,朱某采取积极手段,希望毒死妻子李某,对李某具有直接故意。但是,朱某并不希望毒死儿子,不具有直接故意,A项错误。
BC选项,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本题中,朱某认识到了儿子有可能会和妻子一起吃炸油饼,但是,他排斥这种结果,并且采取了积极措施,如送进幼儿园等,自信能够避免,因而朱某对儿子的死亡不是间接故意,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B项错误,C项正确。
D选项,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本题中,朱某虽然也采取了积极措施防止儿子死亡的结果发生,但是他也应该认识到这种结果依然会发生的可能性,因而不是意外事件,D项错误。
2.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B.对于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也不得适用假释
C.对于累犯,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适用假释
D.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答案】D
【考点】假释的适用条件(对象条件、限制条件、实质条件)
【解析】A选项,根据《刑法》第84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之规定可知,其中并未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A选项错误。
BC选项,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之规定可知,一是对累犯不得假释;二是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B、C选项中的说法都不正确。
D选项,根据《刑法》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可知,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只有在假释期满之日起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才构成累犯。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今天的试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C.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停止执行的
E.原告对不予停止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B:如果高某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能预交诉讼费,则按自动撤诉处理
C:因不按规定期限预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且相关裁定已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即使未超出上诉期限,一审判决也已即时生效
D:虽然高某在7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但假设关于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是在第8日才提出的,在人民法院未作出不予批准的答复前,仍不能按自动撤诉处理
B.丈夫甲拒绝扶养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因吸毒行为违法,乙的死亡只能由其本人负责,甲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
C.乙盗窃甲价值4000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值4000余元财物。公安局立案后查明了乙的盗窃事实。对甲的行为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D.成年妇女甲与13周岁男孩乙性交,因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
B项,依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丈夫甲对于妻子乙有救助义务,在有救助能力的情况下不救助的,甲可以成立遗弃罪。至于乙吸毒致使其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这不能成为甲无罪的理由。故B项错误。
C项,依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成立诬告陷害罪。只有他人本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捏造事实并告发使得他人可能被追究的,才成立本罪。如果他人本来就该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对该人犯罪事实进行夸大并告发的,并没有侵犯对方的人身权,所以不成立本罪。甲捏造乙抢劫4000元的事实,是为了让公安机关立案,以便追究乙盗窃罪的刑事责任,而不是意图无端使乙受刑事追究,所以甲不成立诬告陷害罪。故C项正确。
D项,依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的,成立猥亵儿童罪。猥亵与性交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含关系,即性交自然属于猥亵。只是强制与女子性交的,特别规定为强奸罪。强奸罪所没有包含的与不满14周岁男童的性交,仍然定性为猥亵儿童罪。故D项错误。
B.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拟办理工商登记的李某提供建议
C.林业和草原局责令砍伐林木的田某补种树木50棵
D.某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患有传染病的黄某强制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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