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环境保护法》每日一练(2020-09-16)

发布时间:2020-09-16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环境保护法》的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1.2003年8月,由于天气干旱,农民甲的农作物缺水,甲便将某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结果造成农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关于此案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根据无过错原则,化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B.甲可以直接以化肥厂为被告提起诉讼

C.化肥厂须举证证明损害是由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方可免责

D.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为2006年8月

【答案】BCD

【解析】

AC选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6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可知,环境污染纠纷案件采用的并不是严格责任原则,化肥厂无需承担责任。化肥厂必须证明损害是由农民甲自己造成的方可免责,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B选项,甲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甲可以直接以化肥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B选项正确。

D选项,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6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之规定可知,从2003年8月开始计算三年,2006年8月为最后的期限,D选项正确。

2.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会影响鱼类生长,但其串通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获得虚假环评文件从而得以建设。该厂后来又串通某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使其污水处理设施虚假显示从而逃避监管。该厂长期排污致使周边水域的养殖鱼类大量死亡。面对养殖户的投诉,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直未采取任何查处措施。对于养殖户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A.化工厂

B.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C.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

D.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答案】ABC

【考点】本题考查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解析】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化了厂作为污染者才损害当然应承担赔偿责任,A正确。第65条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负有责任的,除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所以BC正确。D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并未规定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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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刘某刚推开自家的房门,与入室盗窃笔记本电脑的王某撞个正着。刘某一眼便认出王某是楼下的邻居(成年人)。刘某出手抓住王某不放,王某拼命挣脱,最终携带偷盗的电脑逃跑了。刘某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王某的法律责任。刘某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A、报案
B、控告
C、举报
D、扭送
答案:B
解析:
报案是指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揭露与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罪行直接侵害的人提出,举报则绝大多数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因此A、C不是正确选项。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可见,D不正确。

何某经人介绍与马某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双方生活方式不和,马某回到娘家居住。何某多次到马某娘家劝其回家,遭马某拒绝。何某恼羞成怒,怀恨在心,产生报复马某一家的念头。三日后晚10时许,何某留下遗书后,携带事先自制的炸药包、炸药瓶等爆炸物至马某家潜伏。次日凌晨4时许,何某用细线将一炸药瓶吊至马某家的厨房天窗内,并随即引爆,致使马某弟弟因房屋倒塌窒息死亡,马某的父母和马某受轻伤。何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爆炸罪
B.故意杀人罪
C.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
D.想象竞合犯

答案:A
解析:
本案属于法条竞合犯,何某基于一个杀人的故意而实施了爆炸行为,同时触犯了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法条。按照对法条竞合犯的一般处理原则,应以爆炸罪定罪处罚。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

A:甲市民偶然在高尔夫球场外看到很多高尔夫球便穿过铁丝网从高尔夫球场内“拾得”大量高尔夫球,价值超过5000元
B:乙因盗窃罪服刑期满释放后,在夜间翻人公园内,从公园水池中,“捞得”旅客投入的大量硬币,共计600元
C:丙在宾馆内“拾得”前一旅客遗忘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D:丁从一辆没有关好的轿车内“拿走”他人装有现金、手机等物品的公文包
答案:A,B,C,D
解析: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财物当时是否处于被害人的占有之下。A、B、C、D选项的财物虽然行为人没有直接占有,但是高尔夫球场的球、公园内的硬币都可以推定是高尔夫球场与公园占有的财物,即便是被废弃的高尔夫球,只要还在其领地范围,就仍然为其所占有。宾馆里旅客遗忘的电脑,虽然旅客暂时失去了占有,但仍然可以推定为宾馆所占有,行为人在宾馆内取得该财物即为盗窃,这与行为人将钱包遗忘在自己庭院里,行为人将其“拾”走一样的道理。而D项更为明显,既然公文包在其小轿车内,当然就推定属于其所有,行为人将其非法据为己有,当然构成盗窃罪。关于“数额较大”,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也即起算点是1000元,但是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的50%确定。因此AB项符合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要求,构成盗窃罪。

王某因孩子生病住院急需1万元人民币,其找到周某借钱。周某要求其将价值10万元的汽车以1万卖给自己,王某被迫答应了周某的要求。王某用周某的借款为孩子治好了病,周某将汽车卖给了刘某。后来,王某在朋友的建议下周某主张撤销汽车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买卖合同显失公平,可撤销
B.买卖合同已经履行,不可撤销
C.如果合同可撤销,刘某应将车返还给王某
D.如果合同可撤销,周某应将车返还给王某
答案:B,C,D
解析:
周某利用王某在急需用钱的困境,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购得王某的汽车,属于显失公平德情形,王某可以主张撤销合同。选项A正确。合同已经履行不会导致撤销权消灭,选项B错误。合同撤销之后发生返还的法律效果,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周某将汽车出卖给刘某是对车的有权处分,所以刘某享有车的所有权。刘某与王某之间并无法律关系,所以刘某没有返还汽车的义务。选项C错误。因为周某已经将汽车出卖,无法返还原物,而应该折价补偿。选项D错误。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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