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财税法》每日一练(2020-09-16)

发布时间:2020-09-16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财税法》的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1.下列关于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B.税收强制措施不包括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C.个人生活必需的用品不适用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D.税务机关可不经税收保全措施而直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答案】ABD

【考点】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

【解析】

A选项,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1款:"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以及第40条第1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可知,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适用于在税收缴纳宽限期内仍未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并不是所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A选项表述错误。

B选项,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2款:"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之规定可知,税收强制措施包括从冻结的纳税人存款中扣缴税款。B选项表述错误。

C选项,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3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以及第40条第3款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之规定可知,C选项表述无误,不当选。

D选项,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1款,可知税收保全措施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前置程序。D选项表述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进口中国的某类化工产品2015年占中国的市场份额比2014年有较大增加,经查,两年进口总量虽持平,但仍给生产同类产品的中国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

B.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

C.因为该类化工产品的进口数量并没有绝对增加,故不能采取保障措施

D.该类化工产品的出口商可通过价格承诺避免保障措施的实施


答案:B
解析:
A项:反倾销调查针对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情形。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条件包括:(1)倾销,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2)损害,指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倾销与损害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题并未提及某类化工产品数量的增加是由倾销行为所致。所以,A项错误。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本法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进口中国的某类化工产品2015年占中国的市场份额比2014年有较大增加,属于进口产品数量的相对增加。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所以,B项正确。C项:根据对B项的分析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中所指的“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包括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相对增加”。所以,C项错误。D项:价格承诺,是指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出口经营者作出的提高有关商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承诺。此外,在反补贴调查过程中,出口国(地区)政府可以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出口经营者也可以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但在决定是否采取保障措施的调查过程中不存在“价格承诺”的问题,有关部门可以决定采取提高关税的临时保障措施,也可以决定采取数量限制或者提高关税的保障措施。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牛牛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股票票面总值为人民币5000万元。下列关于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新股方案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所有股票的发行都由一家证券公司承销
B:公司的发行方案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C:发行股票的承销期限届满,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D:牛牛公司上次发行股票募得资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改变了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募集资金的用途,所以牛牛公司此次不能再发行新股
答案:D
解析:
【考点】新股发行。详解:《证券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本题中,牛牛公司发行的股票票面总值是5000万元,可以不用承销团承销,一家证券公司即可,A项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因此,B项说法符合法律规定。《证券法》第36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因此,C项符合法律规定。由《证券法》第15条规定做反向解释,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改变了股票所募资金用途的,公司还可以再次公开发行新股,D项说法错误当选。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构成违宪的行为有哪些?( )


A.某村村民王某一家5口人均在外地经商,在人大代表选举日,王某全家委托其母梁某回乡参加投票, 梁某代表全家5口对候选人孙某投了5张赞成票

B.某县人大常委会主持本县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C.某县共有选民573,579人,其中参加投票的人 数为271,753人,以231,123票通过了对县级人大代表胡某的罢免决议

D.某乡有选民1235人,其中有735人参加了投票; 候选人张某获得选票623张,被宣布当选乡人大代表
答案:A,B,C
解析: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在直接选举时,选民如果外出,可以委托其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接受委托的选民最多不能接受超过3位选民 的委托,故A项错误。进行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县人大常委会本身不主持选举,故B项错误。我国《选举法》第50条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C项中,对胡某的罢免虽然获得了参加投票人数的过半数选票,但参加投票选民数没有达 到全体选民过半数的要求,故C项错误。D项中,参加投票选民数超过全体选民半数,张某获得的选票超过参加投票选民半数,故正确。因此,ABC项为正确选项。

关于交通肇事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行人赵某重伤休克。甲误以为赵某已经死亡,便抛下赵某逃跑。之后路人将赵某送往医院抢救,但由于赵某患有血友病,无法止血,最终死亡。甲成立交通肇事罪,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B:乙开车时因为疏忽大意致人死亡,但乙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乙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C:丙驾驶套牌车,在正常行驶时,丁故意快速撞向汽车,试图自杀。丙刹车不及致丁死一亡。丙构成交通肇事罪
D:己违章驾驶将被害人张某撞倒,因为害怕承担医疗赔偿责任,于是倒车碾压张某,致使张某重伤昏迷。已以为张某死亡,就将“尸体”在路边掩埋。事后证明,张某系因被掩埋而窒息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答案:A,C,D
解析:
【考点】交通肇事罪。详解:《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选项A:甲虽然逃逸了,但赵某获得了及时救助。其死亡并非由于甲的逃逸导致,故甲的行为属于交通故事中的普通逃逸,而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选项A错误。选项B: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他将被害人当场撞死,因此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选项B正确。选项C:丙虽然驾驶套牌车,但其对事故的发生并无刑法上的过失,所以无刑法上的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选项C错误。选项D:己撞倒被害人后碾压的行为是单独的故意杀人行为。己误以为张某已死而掩埋,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由于撞倒人的行为不足以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己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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