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土地法和房产法》每日一练(2020-09-16)

发布时间:2020-09-16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土地法和房产法》的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1.2005年6月,某县发生特大洪水,县防汛指挥部在甲村临时征用村东和村西的两块土地。其间实施的下列哪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A.灾情发生后,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向村委会宣布临时征用土地的决定

B.抗洪期间,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两块土地上各搭建一座存放抗洪物资的仓库

C.灾情结束后,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拆除村东的仓库,将土地恢复原状后交还给甲村

D.灾情结束后,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未来抗洪需要为由,保留村西的仓库至今

【答案】D

【解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可知。D选项以未来抗洪需要为由保留村西的仓库至今不符合法律规定。

2.某镇拟编制并实施镇总体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防灾减灾系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之一

B.在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可设立经济开发区

C.镇政府编制的镇总体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后,再经镇人大审议

D.建设单位报批公共垃圾填埋场项目,应向国土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答案】A

【解析】

A项考查防灾减灾是否属于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依据《城乡规划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防灾减灾属于强制性内容的范围之内,A项正确。

B项考查经济开发区的设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B项错误。

C项考查镇总体规划的审批。依据《城乡规划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C项错误。

D项考查项目规划。依据《城乡规划法》第36条第1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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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医院在两个月内连续发生5起“医闹”事件,当地公安部门开展了“打击医闹专项行动”,共处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24人,但“医闹”仍时有发生。之后,该县政府倡导发挥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的作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来解决问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的处理决定具有国家强制力
B.“医闹”的解决依赖源头治理,国家机关不应介入
C.“医闹”的存在说明法律在矛盾化解中的权威地位仍待加强
D.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不利于公正地解决医患矛盾
答案:C
解析:
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的处理决定,不能代表国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故A项错误。“医闹”违反法律,国家机关理应依法介入,故B项错误。“医闹”的存在说明仍有一部分人不能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故C项说法正确。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也可以做到公正及时地解决纠纷,故D项错误。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

A.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
B.甲为县公安局长,妻子乙为县税务局副局长。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不成立受贿罪共犯
C.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甲欲施救,乙劝阻,甲便未救助,致幼童溺亡。因只有甲有救助义务,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D.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抚养多日后感觉麻烦,便于夜间将乙放到菜市场门口,期待次日晨被人抱走抚养,但乙被冻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成立。 A项,船工甲以自己的身体动作积极地重新创设了乙被水淹死的危险,属于作为的故意杀人。故A项错误。
B项,首先,甲作为丈夫,只有保护妻子不受外来侵害的义务,没有阻止妻子侵害他人的义务。其次,甲作为警察,只有在履行职责时对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承担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下班的警察对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受贿罪没有刑法上的阻止义务。最后,行贿人“购买”的是妻子作为税务局副局长的权力,并不是警察的权力,所以甲的不阻止、不要求退还不成立不作为的受贿罪。故B项正确。
C项,甲的先前行为给幼童制造了危险,产生了救助义务。乙虽然没有救助义务,但是教唆他人不作为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故C项错误。
D项,甲本来对弃婴没有救助义务,但自愿抱回家的,就产生了对弱者的救助义务,不得随意再次丢弃。故D项正确。

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
A.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
B.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C.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答案:D
解析:
。选项A、B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43 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死缓判决是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那么生效判决就是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应由上级检察院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抗诉,省检察院不能就该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李某系B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该市河东区。某日晚上,美国人汤姆在河西区乘坐李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该区吉祥大酒店,下车时将背包遗忘在车上,内有2万美元。汤姆下车后即意识到背包遗忘在车上,于是找到李某,向其索要。李某谎称并未见到背包,拒不交出。该案一审管辖法院应当是哪个法院?( )

A.河东区人民法院
B.河西区人民法院
C.市中级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地域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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