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23)
发布时间:2020-10-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每日一练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箱包买卖合同,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某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也予以了承兑。后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赠与给丙。此时,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箱包为假冒伪劣产品。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票据无效
B.甲公司不能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
C.丙应享有票据权利
D.银行应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D
【考点】汇票
【解析】A项考查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与独立性。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和独立性,票据本身是有效的,且本题中汇票的具体内容以及签发程序并不存在汇票无效的情形。A项错误。
B项考查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依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乙公司的箱包为假冒伪劣产品,甲公司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乙公司进行抗辩,可以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B项错误。
C项考查受赠票据的权利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本题中甲公司可以以其对乙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丙享有不优于前手的票据权利,即丙不享有对甲公司的追索权,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是有瑕疵的,C项错误。
D项考查票据责任问题。依据《国票据法》第4条第5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对汇票予以了承兑,要承担到期付款的票据责任,D项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如仲裁条款被确认无效,甲公司与乙公司又无法达成新的协议,甲公司欲向法院起诉乙公司。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B、F省E市D区法院
C、W省Z市Y区法院
D、B市C区法院
A.谋反 B.以古非今 C.共盗 D.群盗
讲解:A、B项属于典型的侵害皇权的犯罪,D项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它是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因此它也是侵害皇权的犯罪。
C项是指5人以上共同盗窃,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
B、该企业对县地税局的拍卖不服,可向县政府申请复议
C、该企业起诉不得晚于2017年5月17日
D、若该企业对拍卖决定不服起诉的,法院有权审查县地税局的责令缴税决定是否有效
B.债务人的债务人
C.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D.债务人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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