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19)

发布时间:2020-10-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每日一练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2007年8月30日,我国制定了《反垄断法》,下列说法哪些可以成立?

A.《反垄断法》的制定是以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经济,就不会出现市场垄断,也就不需要《反垄断法》,因此可以说,社会是法律的母体,法律是社会的产物

B.法对经济有积极的反作用,《反垄断法》的出台及实施将会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C.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需要《反垄断法》的出台,这个事实说明,唯有经济才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除经济之外法律不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D.为了有效地管理社会,法律还需要和其他社会规范(道德、政策等)积极配合,《反垄断法》在管理市场经济时也是如此

【答案】ABD

【解析】ABC项考查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作为上层建筑,其起源、作用和发展都受到了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但法本身具有相对独立性,对经济有能动的反作用,除经济基础以外,历史、文化、民族等因素同样对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有影响,故AB项正确,C项错误。

D项考查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为了使得法律更为有效地控制社会,应当使法律与其他的社会规范进行配合,如宗教、道德、政策等,此项正确。

2.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如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有关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A.林海是原告,张山是被告,宁虹是第三人

B.林海和张山是共同原告,宁虹是被告

C.林海是原告,张山和宁虹是共同被告

D.林海是原告,宁虹是被告,张山视其态度而定

【答案】D

【考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解析】《适用解释》第30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据此,D项正确,其它选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李某经镇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在一道路旁搭建了一个临时修理部,后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将临时修理部改造为一个水泥楼房。城管局两次发出限期拆除通知,李某均不执行。城管局工作人员王某和张某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形下于下班时间强行将房屋屋顶拆除,致使李某屋内的许多电器被损坏。李某不服,要求城管局进行赔偿。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城管局在强制拆除时已通知了李某,李某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城管局是否应赔偿李某所受的损失?()
A:应该赔偿
B:不应赔偿
C:只赔部分损失
D:赔偿全部损失
答案:B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本题中,尽管城管局工作人员王某与张某是在下班时间进行的拆除行为,但是其依据的是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实施的是职务行为,并且违法行使职权对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应由城管局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知B、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该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故城管局拆除之后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否则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李某应在城管局未采取防护措施后,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部分损失承担责任。因此,城管局对扩大部分损失不予承担责任,由李某承担。A项说法太绝对。因此,C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本题中,城管局已经通知了李某,但李某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因此造成损害的,李某负全部责任,因此,B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本题中,梁某的偷盗行为属于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故应自担责任。因此,B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使职权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造成停业的,应赔偿停业期间的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支出。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此种情形,即造成停业的,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本题中,对于工人的劳务费的支付、缴纳的固定税款均属于这种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项。


《国家赔偿法》第41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故A、B项为正确答案。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需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答案:C
解析:
选项A中,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作为评价基础的事实,就应当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财产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使用、运输中,就应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该财产属于公共财产。那么盗窃公共财产是犯罪,这就是行为人能够认识到的,因此仍构成盗窃罪。选项B中,乙虽然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但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此时乙就具有了盗窃枪支的间接故意,因此构成盗窃枪支罪,应当以盗窃枪支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选项C中,本罪名为“猥亵儿童罪”,其犯罪对象是特定的。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中,成立贩卖毒品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的种类,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因为我国并未对贩卖不同毒品规定不同罪名,因此对毒品种类的认识不是本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民事诉讼中下列哪种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A: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B: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C: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D: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答案:C
解析:
A、B、D项列举的证据作为物证和证人证言,却可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所以不必然就属于间接证据。而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只能以其他事实推论,对这些事实证明的证据即属间接证据。故本题应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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