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19)

发布时间:2020-10-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每日一练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证券公司的下列行为,哪些是《证券法》所禁止的?

A.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B.有偿使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C.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D.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答案】BCD

【考点】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解析】A选项,根据《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故证券公司是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A项允许,不选。

B选项,根据《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B项行为被禁止,应选。

C选项,根据《证券法》第137条第3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C项行为是《证券法》所禁止的,应选。

D选项,根据《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D项行为是《证券法》所禁止的,应选。

2.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对于乙对房屋的装修费用,若甲乙达不成协商一致,应如何处理?

A.由乙无条件拆除,费用由乙自理

B.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无须支付费用

C.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应当支付全部装修费用

D.若装修物可以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后归甲所有

【答案】D

【考点】附合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八十八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因此,A、B、C项错误,D项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鱼美人公司是一家生产减肥茶的公司,该公司委托红太阳广告公司为其产品制作广告。鱼美人公司提供的材料中声称服用该产品2周内可减肥5公斤,红太阳广告公司的广告制作人员询问该产品是否具有此种效果,鱼美人公司宣传部经理张某告知他们、“现在的减肥产品有几个是真正有效果的,只要吃不死人就行,你们按我们说的宣传,出了问题也找不到你们。”红太阳公司制作了广告,明确宣称服用该减肥茶2周后可减肥5公斤,并在各大报纸上刊登整版广告。广告刊登后,购买者云集,但是服用者发现该产品没有任何效果,经鉴定,该产品根本不具有减肥疗效,只是普通的绿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哪个选项不正确?

A、鱼美人公司与红太阳广告公司共同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B、其他经营同类产品的经营者有权要求鱼美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鱼美人公司停止刊登广告,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红太阳广告公司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答案:B
解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红太阳公司从鱼美人公司工作人员的回答中应当能够知道该产品不具有减肥效果或者不具有鱼美人公司宣称的效果,但是仍然以此为主要卖点代理制作了该广告,致使消费者误解,所以红太阳公司与鱼美人公司共同构成虚假宣传行为,A选项的说法正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的规定,CD选项的说法均正确。虚假宣传行为虽然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一般不涉及特定的竞争对手,所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行为只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其他经营者不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实施虚假宣传行为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对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类犯罪分子不能实行社区矫正?( )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C.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
D.被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

答案:D
解析:

共用题干

关于辨认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
B:为了辨认需要,可以让辨认人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对象
C:有多个辨认人时,根据需要可以集体进行辨认
D:为了进行辨认,必要时见证人可以在场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高检规则》第24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鉴定”,可以进行而不是应当进行;《高检规则》第248条,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高检规则》第250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六机关规定》第3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中的情况在《高检规则》中已作出了明确的肯定,即《高检规则》第3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C选项中的情况《高检规则》第457条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公诉机关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D选项中的情况《刑诉解释》第226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因为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材料属于案件的主要证据,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就应当移送)。
《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第152条规定,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选项A错误。《高检规则》第257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据此可知,对犯罪嫌疑人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而不是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选项B错误。《高检规则》第258条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据此可知,在辨认前,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的人或被辨认的物。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高检规则》第259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据此可知,不能集体进行辨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而根据《高检规则》第129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只有在其中第(4)、(5)种情况,也就是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两种情况下,才能决定拘留,故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正在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决定拘留是错误的。《高检规则》第134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故C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高检规则》第290条,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故D项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B.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C.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

D.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答案:A,C
解析:
AC项:《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故AC项正确。B项:《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96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不存在领导关系,但存在着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和指导关系。故B项错误。D项:《宪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乡级人大不设立常务委员会。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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