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劳动合同法(2)

发布时间:2020-09-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劳动合同法,一起来看看吧!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

(一)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注意:非全日制用工可口头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合法原则。

1)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合法。

2)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

3)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形式合法。

2.公平原则。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公平合理,利益均衡,不得使某一方的利益过于失衡。

3.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三)劳动合同的条款 ★★★

劳动合同的条款,一般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

1.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必备条款的缺失或不完善,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载明合同必备条款的文本是其法定义务。不履行这一义务将承担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可备条款。即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指除法定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也可以不约定的条款。

1)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

①试用期的长短有限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②限制试用期的约定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调整或变更工作岗位,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③规定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④规定试用期不成立的情形。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⑤保障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⑥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为试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⑦对在试用期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解雇权。

⑧违反试用期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

2)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条款。

3)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人员法律规定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注意】在劳动关系持续期间,竞业限制不用给经济补偿,但是如果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后,用人单位还想让劳动者受到竞业禁止的限制,就需要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月支付经济补偿。

4)服务期限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间。依法约定的服务期协议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应依约履行,否则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若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辞职的,劳动者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若服务期未满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5)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条款有法定限制,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条款时,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违反服务期限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B.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C.国家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无偿征收或征用
D.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答案:A,B,D
解析:
《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根据该条第1款,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2款,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均属于公共财产,故B项正确。《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据此,对私有财产征收或征用,需要依法给予补偿,故C项“无偿”表述错误。《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故D项正确。

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

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

C.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

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自签订生效。因此,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有效。选项B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本案中,乙与丙之间不存在质押关系,也未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丙仅是依甲的委托代其占有质物而已。因此,丙未取得质权。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案中,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质物,属于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完成的现实交付。因此,甲已取得质权。

★★ 下列不属于增设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方案应包括的事项是:()
A.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B.与其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
C.与其业务相近或相关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转移情况
D.机构的编制

答案:C,D
解析:
。增设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增设机构的必要性;增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与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故CD不属于应包括的事项,符合题干要求,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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