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商业银行法(1)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商业银行法,一起来看看吧!

一、商业银行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与经营原则

1.商业银行的界定和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承担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

3.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1)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其中,安全性为最重要的原则;流动性要求银行保持一定比例的变现能力。

2)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原则。

3)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4)保障存款人利益原则。

5)公平竞争原则。

(二)商业银行的职能

商业银行是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组织,其职能主要有以下几个:

(1)信用中介职能;

2)支付中介职能;

3)信用创造职能;

4)创造金融工具的职能;

5)金融服务职能。

表外业务种类主要有:现金管理、代理保管、代理租赁、信息咨询业务、代客资信调查、商业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贷款销售与资产证券化发行等业务。

(三)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前置条件:商业银行的设立应经银监会批准。

1.有符合本法及《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提交完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符合法定最低要求的注册资本。全国性商业银行为10亿元,城市商业银行为1亿元,农村合作商业银行为5000万元。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4.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及任职资格。

【注意】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商业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须与党政机关脱钩,并不得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曾经有过下列行为: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受刑事处分的;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其他条件。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备和其他设施,还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监会颁发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

(四)规范商业银行的投资

1.对商业银行投资的监管规定。商业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限制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五)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条件

1.由商业银行提出申请。设立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须报主管银监会批准,在境内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定,由商业银行总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自行决定。

2.对分支机构拨付资金的限制。商业银行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所拨付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3.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拨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4.分支机构可作为诉讼主体。

(六)商业银行的变更

商业银行的下列变更行为,应当经银监会批准:

1)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变更总行或者分行所在地;

2)调整业务范围;

3)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银监会审查其任职资格。

【经典真题】关于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商业银行设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B.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

C.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不适用《公司法》

D.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答案】AB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哪些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作出决定
A.出售合伙企业的房屋
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另一家企业提供担保
C.转让合伙企业的商标
D.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答案:A,B,C,D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31条。

关于审判管辖中的级别管辖,下面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

A:涉外刑事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C: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0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
D: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移送至该法院管辖
答案:B
解析: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C、D项分别参照《刑诉解释》第15、18条。

下列关于保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B.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保全措施应解除
C.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D.人民法院根据申请而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保全而受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
【 解析】B。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A选项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B选项情形下期间为30日,所以B选项说法不正确,C选项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故D选项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李某是A省C镇国光食品厂厂长,国光厂系李某个人投资、个人经营的私营企业,效益良好,其产品获得多次奖励。2005年,C镇企业管理局发布通知,免去李某国光厂厂长职务,同时任命张某为厂长及法人代表,此举遭到李某和国光厂职工的抵制,张某上任后,感觉企业发展无望,遂开始大量转移企业资金,一个明星私营企业就此衰弱。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成立的是哪一或者哪些选项?( )


A.国光食品厂属李某合法的私人财产,受1982年《宪法》第13条的保护

B.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私有财产权

C.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是政府调节市场的合法行为

D.李某抵制企业管理局通知的行为是维护其私有财产权的行为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考生运用宪法知识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2004年修宪将1982年《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 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本案中,国光厂系李某个人出资、个人经营的企业,属李某的私有财产,受《宪法》第13条保护,镇企业管理局免除李某厂长职务的行为构成对李某私有财产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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