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起来看看吧!
一、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
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为实现合伙目的而进行的业务活动。执行合伙事务是合伙人的权利,每一个合伙人,不管出资额多少,对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二、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合伙人的平等权利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合伙人都必须同样地执行合伙事务。具体方式主要有: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这种方式适合于合伙人数较少的合伙。
2.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事务。
3.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即一名合伙人受托代表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种方式适合于人数较多的合伙。
4.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即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的,其执行合伙事务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规则
1.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一人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3.所有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都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合伙人之间因此发生争议,应当由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约定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5.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经典真题】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合伙协议约定如下:第一,赵、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第二,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单笔标的额不得超过3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赵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茶农达成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有效约定
B.孙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乙茶农达成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无效约定
C.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茶叶公司签订价值28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有效约定
D.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丁茶叶公司签订价值35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无效约定
【答案】C
四、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后果的承担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五、合伙事务的决议
合伙事务的决议与合伙事务的执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先有决议后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议,只能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方式作出,而合伙事务的执行则比较灵活,可由一个合伙事务执行人执行,也可由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共同执行等。
(一)合伙事务决议的一般规则
1.合伙协议约定优先。
2.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也可约定2/3合伙人通过规则。
(二)合伙事务全票决的事项 ★★★
全票决亦称一致决,即需要全体同意才能作出有效决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下列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注意】合伙份额出质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否则无效。不存在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行为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8.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9.吸收新的合伙人。
六、竞业禁止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从事对合伙企业不利的活动,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也没有约定,而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对合伙人行为的上述限制,是为了维护全体合伙人共同的利益。
七、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法和亏损分担方法,均由合伙协议约定。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按照实际的(而非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法律原则不仅着眼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B.法律原则在适用上容许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C.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D.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
B.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C.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D.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之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B.实施代履行应事先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或者有关机构鉴证
C.代履行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D.行政机关必须自行代履行,不得委托第三人代履行
E.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派员到场监督
2011年7月5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如机动车未发动,只操纵方向盘,由人力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属于酒后驾车。但交警部门指出,路上推车既会造成后方车辆行驶障碍,也会构成对推车人的安全威胁,建议酒后将车置于安全地点,或找人代驾。鉴于我国对“酒后代驾”缺乏明确规定,高经理起草了一份《酒后代驾服务规则》,包括总则、代驾人、被代驾人、权利与义务、代为驾驶服务合同、法律责任等共六章二十一条邮寄给国家立法机关。请回答第89—91题。
A、属于民法商法规则
B、是立法议案
C、是法的正式渊源
D、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考点】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法律推理【详解】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司法解释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解释的主体是国务院及主管部门。所以,交警部门的解释不属于司法解释,也不属于行政解释。AB表述不正确。推车前行不属于“酒驾”的解释,从推理角度看,运用了演绎推理。“酒驾”的成立要求发动机动车,发动机动车是“酒驾”的必要条件,而推车前行没有发动机动车,所以不属于“酒驾”。本题没有运用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是相似的,从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些属性上也是相似的。C项错误。
【考点】法律规则;立法议案;法的正式渊源;规范性法律文件【详解】《酒后代驾服务规则》是高经理作为公民个人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的立法建议,还没有获得国家机关机关的通过,还没有成为法律,因此谈不上法律规则(民法商法规则);不具有法律效力,自然也谈不上规范性法律文件或法的正式渊源。因为是普通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因此也不能称之为立法议案。ABCD表述均错误。【陷阱】法律议案是依法享有法律议案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高经理没有法律规定的提案权,因此无法提出立法议案(只能是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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