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宪法》每日一练(2020-08-03)

发布时间:2020-08-03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的客观题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宪法》的练习试题,感兴趣的话就来看看吧!

1.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B.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C.最高法院作出的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D.撤职案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选项A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下同)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选项B正确。《监督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选项C正确。《监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选项D错误。《监督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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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村与乙村交界处20公顷土地的权属由于历史原因一直处于不明确状态,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了早日解决问题,乡政府在双方代表参与的情况下,经过审查裁决土地所有权属于甲村。乡政府的行为属于:()
A.行政处罚 B.行政裁决
C.行政调解 D.行政确认

答案:B
解析:
。乡政府对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与土地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纠纷进行审查后所作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裁决。行政确认是对相对人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的法律事实所作的确定与认可,并进行宣告的行为。乡政府的裁决虽然经过了调解程序,但其对于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是根据法律的授权规定作出的,并不是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

★★ 某村周某一家四口,分别是妻子张某、儿子周甲和女儿周乙(两人均已成年)。其中妻子张某、儿子周甲和女儿周乙分别在外打工、经商和求学。在人大代表选举那天,除女儿周乙寄回书面委托书外都口头委托周某参加投票,周某在向选举委员会里的刘某打了声招呼,仅口头说了一句“我代全家四人投票”,掏出口袋里的委托书,再无后话,刘某说了声“嗯”,于是周某便代表全家投了四张选票支持候选人孙某,另外自己又加投一张选票支持郑某。对于周某的投票,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哪些?()
A.张某的选票不符合法定程序
B.周乙的选票符合法定条件
C.周某的选票合法地行使了自己的选举权
D.周甲的选票符合法定程序

答案:A,B
解析: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0条的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可见,选举委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委托人是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2)委托人是其他选民,同时该受托人接受委托不超过三人;(3)委托方式:书面;(4)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本题应选AB项。

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B.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D.无效

答案:D
解析:
无(原答案为D)。《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原《合伙企业法》只规定了普通合伙,公司转投资行为的对象限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是新的《合伙企业法》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甲公司是否可以对乙厂进行投资,取决于乙厂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由于题干中并未指明,因此此题无解。

2013年2月7日,.某县国土资源局书面通知刘某,其家的部分耕地用于某村组公路j曁银铜矿扩能提质增效项自前期工作进场公路建设。3月16日,该公路开挖至刘某家耕地寸,刘某以其未获补偿款为由,到现场自行走到施工机械前边坡林地躺下以阻止施工,施工方立即停止施工。3月18日,该县国土资源局书面通知刘某,责令其交出耕地。3月19日, 该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再次到刘某耕地施工时。刘某再次到现场自行走到施工机械前边坡林地躺下以阻止施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该县公安局有权以妨碍公务为由派警察将刘某行政拘留
B.该县国土资源局有权以拒不交出土地妨碍国家建设为由对刘某罚款
C.该县国土资源局于3月20日可申请该县法院强制执行
D.刘某对责令其交出耕地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A,B,C
解析:
A、B、C
考点:行政强制执行
讲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所谓妨碍公务的行为,是指下列情形: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刘某阻止施工行为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故A项说法错误。特别注意:本题中的施工行为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某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并无强制执行 权。刘某不履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某县国土资源局只能申请法院执 行,不能进行罚款,故B项说法错误。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必须等待相对人的申请复议和起诉期 限届满。本题中,3月20日,刘某对征收其耕地及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的起诉期限显然未 届满,故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显然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应选A、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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