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模拟试题(2020-10-25)

发布时间:2020-10-2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

B.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

C.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

D.该款中的“犯罪”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考点】教唆犯及其处罚

【答案】D

【解析】A项,(1)“教唆他人犯罪”既包括一人教唆他人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去实施犯罪的情形,也包括数人共同教唆他人故意犯罪的情形;

2)在一人教唆他人故意犯罪的情形下,如果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则教唆犯与被教唆犯构成共同犯罪,对教唆犯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3)在数人共同教唆他人犯罪时,如甲、乙都教唆丙去杀害仇人,此时数名教唆犯之间构成共同犯罪,对于各个教唆犯,同样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A项正确,不当选。

B项,教唆犯未必在共同犯罪中都起主要作用,完全可能存在起次要作用的教唆犯,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B项正确,不当选。

C项,就文理解释而言,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包含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在内。即便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教唆犯也不是对立的概念(二者是依据不同标准作出的分类,并不存在对立之处)。因此,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后段的规定。C项正确,不当选。

D项,(1)无身份者教唆他人实施特殊身份的故意犯罪,仍可成立该身份之罪的教唆犯,仍可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故而该款中的“犯罪”可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

2)《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据此,作为共同犯罪的教唆犯,只能是唆使他人故意犯罪,不含唆使他人过失犯罪的情形。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

请回答第89—91题。

关于康成公司的民事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康成公司可变卖电脑并自己买下电脑

B.康成公司曾享有留置权,但当电脑被偷走后,丧失留置权

C.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


答案:B,C
解析:
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可知,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的,康成公司无权立即行使留置权,而应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选项B正确。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留置权例外,即对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因此,康成公司曾善意取得电脑的留置权。《物权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据此可知,电脑被偷走后,康成公司对电脑的留置权消灭。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可知,康成公司(占有人)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选项D错误。合同具有相对性,康成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维修合同关系,其与李某之间不存在维修合同关系。因此,康成公司无权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提示】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留置权例外,即对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此观点与2013年卷三单选第9题的观点相左,考生复习时须引起注意,以最新观点为准。

周某到家具店买家具,看中了一套家具,并与家具店签订了合同,合同价款8000元。周某预付货款4000元,家具店保证3天内将货送到周某家。因为车辆紧张,家具店没有在3天内送货,而第4天家具店失火,此套家具被焚毁。根据法律规定,对本案正确的处理是( )

A.由周某承担损失,周某应补交所欠货款4000元
B.由家具店承担损失,家具店应退还周某预付货款4000元
C.由周某、家具店双方平均分担损失,周某不补交货款,家具店不退还预付货款
D.主要由家具店承担损失,周某也应适当承担损失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标的物尚未交付,所以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某县一公司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井下40余名矿工被淹。该公司总经理李某将情况向该县主管副书记莫某汇报,莫某打电话将该情况向该县县委书记万某汇报。万某与莫某商量后决定隐瞒矿难的真相,并电话告知李某进一步了解事故的处理及事态发展情况,因抢救不及时,该事故造成被淹的40余名矿工死亡。对莫某与万某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莫某是执行万某的决定,不构成犯罪
C.二人是共同犯罪
D.二人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滥用职权罪虽然一般表现为作为,但不排除不作为形式也可能构成该罪。莫某和万某的不作为造成对事故抢救的不及时,从而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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