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从业知识点震撼“来袭”!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19-05-02


保险从业考试知识点太多记不住?小编今天为大家整理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希望能够助力各位小伙伴提高备考效率。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保险人负有危险负担的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合同到期后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合同之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因此该合同为双务合同。

2.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当事人互负对价关系的给付义务,由于当事人各方均负给付义务,因而既是双务合同,亦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不得为无偿合同,是由保险制度之特性所决定的,保险制度乃危险共同团体共同承担风险的制度,因而保险合同中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并非绝对自由,若保险合同得为无偿,则危险共同团体筹集资金不足,最终会危及其他投保人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保险合同不得以无偿形式订立。

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由此看来,我国《保险法》确定保险合同属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可成立生效。

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的合同

因保险的宗旨在于互助共济,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客体通常为投保人掌握,保险人对于保险客体的状况往往较难详细调查,有赖于投保人的告知而决定其所负担的责任.此外,保险事故发生与否与投保人是否竭尽保险义务密切相关,所以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高于一般合同。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给付义务,取决于合同成立后偶然事件的发生.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在特定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所以也是射幸合同的一种。

6.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又称为格式合同,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拟好合同条款,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考虑订立或不订立,对合同条款的内容没有太大的协商余地,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及费率是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或保险人拟定并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除特殊险种外,投保人如同意投保,就必须接受这些基本条款,保险合同的这一特征是由保险业的迅速发展所决定的,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越来越复杂,同时保险人每年签发的保险合同数以千万计,因而不得不简化手续,使保险合同逐渐走向技术化,定型化和标准化。正是由于保险合同附合性的特征,因而需适用附合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

以上就是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的知识点,各位小伙伴赶紧拿出你们的小本本记录下来吧!机会不容错过哟。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保险从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客户王某30岁,2018年11月1日投保福满分两全保险,主附险基本保额500000元,缴费期20年,主附险年交保费11500元,若客户王某于2019年1月15日检查出肺癌则其重疾理赔金为()

A:50万,合同终止

B:退还所交保费11500元,合同终止

C: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合同终止

答案:B

()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A.保险条款

B.规章费率

C.保障范围

D.除外责任

参考答案:A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 )。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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