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哪些?你知道了吗?
发布时间:2020-02-20
想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请注意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你们分享了参加考试需要具备的那些条件,请跟随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脚步一起来阅读吧!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
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的;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好的,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分享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不知道小伙伴们是否清楚了呢?如果还有不了解的请持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C.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D.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
A.乙对该汽车享有质权,但不得对抗丁 B.丁对该汽车享有质权
C.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有效 D.乙、丁对该汽车都不享有质权
考点:质押合同的效力
讲解:根据《物权法》、《担保法解释》第87条第1款的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乙约定由甲代为占有汽车,汽车尚未交付乙,故乙对该汽车不享有质权,但当事人关于设定质押的合同仍然有效,故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本题中,甲与丁签订质押合同,且通知丙将汽车交付丁,故甲已经将质押财产交付质权人,丁对该汽车享有质权,故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B、律师协会和公证协会是机关法人
C、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的章程,须报司法部批准
D、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律师协会、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根据《公证法》第四条第一款,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律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据此,律师协会也是社会团体法人,故B项“机关法人”说法错误。
根据《公证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公证协会章程是报备案,而非报批准。《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也规定:“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故C项错误。
《公证法》第五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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