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苏省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04-16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你报考了吗?有的小伙伴因为种种原因没能参加去年的考试,因此大家就在问了:我想报考江苏省的国家司法考试,但是不知道报考的条件是什么……那么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又来为大家答疑啦!

到底报考国家司法考试有哪些要求呢?对于学历有要求吗?对于专业有要求吗?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报考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报考人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报考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报考人员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报考人员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温馨提醒: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注意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报考人员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报考人员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报考人员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报考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以上就是此次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带来的全部内容啦,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如果大家对于国家司法考试还有不清楚的,可以随时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旦有与之相关的考试资讯,我们一定会及时通知到大家!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缔约国对气候变化的保护承担的责任是、()
A、绝对责任
B、连带责任
C、共同责任
D、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答案:D
解析:
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分为如下类型:(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2)属人管辖权,又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在其领土范围内还是领土范围外。且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特定物。属人管辖权分为主动属人管辖与被动属人管辖两类,前者指由加害行为实施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后者指由加害行为受害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故选项A、B正确。(3)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4)普遍性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目前,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杰克多次在公海上从事海盗活动,属各国普遍管辖权的对象,因此选项C正确。一般情况下,任何一国的警察不能到国外行使职权,否则即为侵犯他国主权,故D项错误。


国家主权豁免相关规则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实践中,国家主权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可以概括为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三层。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明示的方式主要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放弃豁免。默示方式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放弃豁免而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放弃一项豁免或一个特定诉讼的豁免不意味着放弃另一项豁免。国家在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本身不意味着对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管辖作出回应,出庭阐述立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对豁免的默示放弃。A、B选项正确。


经社理事会给予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地位只有前三种,并没有规定登记咨商地位。


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选行管辖的权利。从国际实践看,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基于两个条件:(1)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双重归罪原则)。保护性管辖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一是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其二是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


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即双罚原则。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各国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未来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


公约和议定书把参加国分为三类:(1)工业化国家,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技术、资金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故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议定书规定可以采取四种减排方式:(1)两个发达国家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的排放量;(3)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温室气体排放量;(4)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将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只需集团总体上完成减排量即可。故选项D正确。


关于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与实践,一般分为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因此,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逃避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国内层面,国内法可以排除国际法的适用,但国家要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对于三权分立的国家,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均属于国家行为。由此可见,甲国立法机构不是绝对无权通过与条约不一致的立法,只是甲国的这种做法将会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如果甲国政府做出违背条约的国内立法,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综上所述,C项为正确选项。


国家不当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其国际法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国际法律责任才能成立。主观要件,是指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根据国际法必须能够归因于国家从而构成国家行为;客观要件,是指违背国际义务。即一国行为不符合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要求。按照所违背的国际义务的性质,国家不当行为可分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两类。A项所说情况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情况,不构成国家不当行为。

民法的内容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下列何种情形下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对乙说:“如果你能够买一套房子,我就嫁给你”
B.甲应“驴友”乙的邀请攀登珠穆朗玛峰,因发生雪崩身亡
C.甲在韩国旅游期间应乙的要求替其购买某品牌化妆品,回国时忘却此事
D.甲与乙约定某日签订汽车买卖合同
答案:A,B,C
解析:
54.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A项涉及的是“法外空间”,即引发宗教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不属于法律事实。A项中,甲对乙的表示属于爱情的表白,不属于法律事实,不能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涉及不作为侵权。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该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包括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合同约定的作为义务、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引 权起的作为义务、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B项中, “驴友”二字表明甲、乙都是成年人,乙邀请甲攀登珠穆朗玛峰的先前行为没有引起保护甲的安全的作为义务,甲因雪崩身亡,乙没有实施不作为的加害行为,不构成侵权,也就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项涉及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C项中,乙请甲替其购买商品的约定属于好意施惠,不能在甲、乙之问成立民事法律关系。D项:说法正确, 当选。D项涉及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C项中,乙请甲替其购买商品的约定属于好意施惠,不能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D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涉及预约。预约是一种合同,根据预约,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负有订立本约的义务。D项中,甲与乙约定某日签订汽车买卖合同,成立预约。

钟某乘坐长途汽车进城,发现比他晚上车的吴某未将其随身携带的密码箱拎走就下了车,并且车上的其他乘客也都没注意到这一点。钟某于是赶紧在下一站拎着吴某的密码箱下了车,钟某尚未到站。到了住处钟某打开箱子一看,里面有现金8万余元。下列对钟某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A:构成侵占罪
B:构成盗窃罪
C: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D:应当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答案:B
解析:
【考点】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详解: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罪的对象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侵占罪是将合法占有变成不法占有的行为。对于侵占罪的成立,确认占有事实的存在极为重要。行为人只有在将自己合法占有的财物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变为非法所有的,才构成侵占罪。盗窃罪是行为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行为是将原先处于他人合法占有下的财物使其脱离原占有人的占有,被行为人非法所有的状态。在本题中,因为吴某是将密码箱遗忘在汽车上,这时汽车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司机、乘务员就对该密码箱产生了事实上的合法占有,即使乘务人员和司机并未意识到该箱子的存在。侵占罪只有在行为人将合法占有变为非法所有的情况下才构成,而在本题中钟某偷偷拎走密码箱显然并不具备一个从合法占有到非法所有的过程,而是从一开始就是一个非法占有,非法将其变为自己所有的过程。钟某在一开发始就有明显的盗窃的故意,因此钟某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本题钟某的盗窃数额为8万余元,因此在判处刑罚时应当对行为人并处罚金。因此CD两项均错。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试述公平正义对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意义。



答案:
解析:

[考点]公平正义[答案及解析]


(一)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


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涵盖了其原有的朴素意蕴,并使之法律化,通过法治实践活动,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达和体现,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并在法律的支持下公正地得到实现和满足。


2.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性范畴。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平正义的实际内容及其实现方式和手段具有重要差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既借鉴了人类社会在追求公平正义实践中所形成的某些共同经验,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反映公平正义精神的内容确定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同时又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与实际状况出发,对公平正义的含义作出自己的理解和诠释,体现了人类文明、理性与中国国情的高度统一,体现了个体特殊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统一,体现了社会价值追求过程中理想与现实的高度统一。


3.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1)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2)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与迫切要求。(3)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4)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治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


4.坚守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1)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


(二)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1.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既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要妥善、恰当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


2.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密切的联系。在法治实践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合理均衡,一方面,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证程序的公正;另一方面,不应极端化地强调程序而忽略实体上的公正,反对那种"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则必然公正",以及"只要程序正确,实体则可以在所不问"观念和做法。


3.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一方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实质公正;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活动效率的不断提高,如果执法者在法治活动中拖延推诿,贻误怠慢,使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或实现,同样是对人民群众的不公正。


4.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社会规范,维护法律及其实施的普遍性,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前提。为此,必须强调法制的统一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体现对法律这种普遍性的尊重。同时,又必须从我国地域间、城乡间、阶层间、群体间发展很不平衡,社会成员所处社会环境、所具有的社会条件差异较大这一客观事实出发,在法律制定以及适用中,对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作出必要的区别对待,特别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给予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5.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我国司法和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都担负着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中,恰当地发挥司法的功能,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度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运用多方面社会资源解决矛盾和纠纷。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