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考试时间请看过来!

发布时间:2020-04-22



最近很多小伙伴在问:辽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考试时间分别是什么?还不清楚的小伙伴还请看过来。

辽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为: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以上即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政策常提到的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计划中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时间为95日、96日,分两批次考试。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17日。

不久后,司法部官方微博也转发了人社部的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020年辽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2020年法考客观题考试时间。

2020年法考客观题考试跟2019年法考客观题考试一样,为分批次考试。

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1.法考客观题考试第一批次考试时间:

客观卷一:95 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客观卷二:95 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2.法考客观题考试第二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96 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6 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二、2020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时间:

主观卷:1017 8:0012:00,考试时间24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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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李民为一农村青年,2012年大学毕业后工作一直没有着落,就随同乡一起加入了去北京打工的行列。2012年9月他们一行16人来到京望建筑集团,成为一位农民工。到2013年12月,临近新年,他们一行人欲返乡过年,向老板讨要工钱。老板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不给,使他们一行人生活陷入困境。请回答下列问题。?

现在李民一行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获得救济?( )查看材料

A.请所在地居委会作为第三方与京望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B.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C.他们一行人共同推举李民作为代表参加调解、仲裁
D.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答案:A,B,C,D
解析:
考查劳动争议的解决, A选项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正确。B选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5条规定,正确。C选项符合该法第7条规定,正确。D选项符合该法第9条的规定,正确。

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A: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满释放
B: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产
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
D: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06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答案:C,D
解析:
【考点】董事的任职资格【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选项A中,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故王某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选项B中,张某仅是公司股东,并未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因此其也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选项C中,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符合第(五)项的规定。选项D中,赵某是公司董事长,且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至今未满3年,符合第(四)项的规定。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C和D。

周某后被确定为贩卖毒品,区公安分局在2015年3月1日依法拘留了周某,2015年3月10日县检察院批捕,2015年6月10日县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周某不服上诉,2015年7月1日市中院改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两年执行,并于同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将其释放。2015年8月1日,市中院再审发现案发时周某为精神病人,于是再审改判无罪,将其释放。周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人身自由被限的损失,应予赔偿
B.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7月1日人身自由被限的损失,应予赔偿
C.2015年6月10日至2015年7月1日人身自由被限的损失,应予赔偿
D.周某不应获得赔偿
答案:D
解析:
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范围,考生在应试时要区分“有罪”、“没罪”和“免罪”不同的情形,因为对于不同情形,赔偿范围也会有不同的确定标准。“没罪关了就要赔,有罪关了也白关;免罪关了分前后,赔后不赔前”,本题周某为精神病人,符合《国家赔偿法》中的“免罪”情形。 (1)“免罪”的含义。 《国家赔偿法》当中“免罪”的对象包括两类人: 第一类免罪对象是刑法第17条、第18条中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也就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违法行为在国家赔偿法中被认为是免罪,因为我们认为,对于这两类人事实上从违法性要件上是构成违法的,他们的盗窃、强奸和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客观上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但是,从主观有责性要件上这两类人没有意识辨知能力,故而没有承担责任的基础,免于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第二类免罪对象是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刑诉法的免罪是指已经构成犯罪,但是由于被告人死亡、特赦、自诉案件未起诉等法定原因,国家最终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也被归类为《国家赔偿法》中的“免罪”情形。 (2)“免罪关了分前后,赔后不赔前”。 “免罪”和“无罪”在赔偿范围上也是不同的,对于“无罪”的人,“没罪关了就要赔,关多久赔多久”,而精神病人、特赦等“免罪”的人,按照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换句话说,对有犯罪事实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死刑并已执行的,国家仍需依法给予赔偿。“免罪关了分前后,赔后不赔前”就是以判决生效为界限区分前后,在判决生效前对当事人的羁押,不论拘留和逮捕,不赔偿;在判决生效之后,如果对当事人还有羁押,赔偿。 本题2015年7月1日市中院的判决是赔后不赔前的“前”、“后”界限点,2015年7月1日之前的羁押不予赔偿,而市中院判决内容是有期徒刑3年,缓期两年执行,并于同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将其释放,所以在二审判决后,当事人并没有被实际羁押,故同样无法获得赔偿。本题答案为D选项。假设二审判决内容是有期徒刑3年的话,那么本题赔偿范围就是从二审到再审之间的实际羁押期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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