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山西地区准考证打印时间及要求
发布时间:2021-05-03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在咨询2021年司法考试的准考证打印时间以及要求,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下山西地区准考证打印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参考2020年)
准考证打印时间:
预计山西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的准考证打印时间10月21日至10月30日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打印入口:
入口为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大家必须在规定时间登录这个网站打印自己的准考证。
准考证打印要求:
1.请考生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如遇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者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话,可以在准考证打印期限之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2.准考证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行。
3.打印准考证要使用A4纸,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4.准考证必须是单面打印的,在关于打印准考证的公告里有句话:“准考证”涂改无效,背面须为空白,不能撕开。
5.请考生确认准考证打印是否清晰、完整,姓名、照片、准考证号、考试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确。
除此之外,打印准考证的时候,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每年准考证打印通道都有被挤爆的情况,不过不用着急,多刷新几次,或者是更换其他通道打印。
2.如果遇到准考证打印不出照片的情况的话,应该是浏览器的问题,建议使用IE浏览器。
3.大家可以多打印几份准考证,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行,但是要确保准考证信息完整。
4.准考证一定要妥善保管,因为准考证上的考号,可以让你们在第一时间查到成绩。
5.大家可以根据准考证上的考场地址预订酒店。提前在考场周围定好酒店,根据经验,如果考前1-2天再去定的话,在考场周围几乎定不到酒店了。如果经济允许的话,订酒店尽量选择好一点的。如果经济条件不允许,一定要选择隔音效果好的,根据教训,如果酒店隔音效果差很影响备考心情和休息。
6.提前按照准考证上的要求备好所需要的文具。一定要仔细查看准考证上的考点考场及相关要求或提示,如有的省份提示要在入场前拍照,有的提示不得自带笔、橡皮等考试用具,有的省份连饮用水也提供。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山西地区2021年司法考试准考证打印的相关内容,大家可以参考参考,由于每个地区政策不同,建议大家多关注当地人事网获取最新资讯,最后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预祝大家都能早日顺利通过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賠偿金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的申请先予执行的,仲裁庭 可以直接裁决先予执行
B.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有:企业劳动 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 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C.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 或者赔偿金事项,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 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D.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 的,不论劳动关系是否终止,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 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B选项的说 法正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C选项的说 法去除了限制性的条件,故不全面,因而错误。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D选项的说 法错误。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A:强迫交易罪
B:敲诈勒索罪
C:绑架罪
D: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丙不属于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不属于刑讯逼供。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BC。
根据《刑法》第191条和第387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B。
甲利用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本题的答案是D。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一个物品虽然表现为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等媒体,但不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其他证据。如本题中的电视剧录像带赃物,是物证而不是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书面记录。本题中的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不属于勘验记录。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拘留适用于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对证人不能适用拘留。选项B不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06条规定,选项A中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不正确。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辩护人在其进行无罪辩护时提出相应的材料和意见,是行使辩护权的体现而非证明责任。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D。
A项的乙公司对书面答复提起的诉讼即属于对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重复处理行为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A项不选。某区审计局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B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7项和《行诉法解释》第15条规定,C正确。某市某区工商局的做法使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的经营自主权受到了侵害,故可诉。D也应选。
甲市某区工商局没收张某销售款,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并没有直接侵犯张某的财产权,对张某的财产权并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所以张某无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说法不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B项中不符合以上情形,因此是错误的,应当选。本案中,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原处罚决定,改变了某区工商局对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的认定,适用的规范依据也不同,所以本案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应为甲市工商局,而非甲市某区工商局。故C项是错误的,应选。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本案中张某只是对甲市某区工商局决定没收其销售款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冻结账款行为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列,所以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故D项正确,不当选。
题干中的案件没有涉外因素,A不应选。补征税款的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6条所列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情形,不应停止执行,故B错误,不应选。
B:行政机关实施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C:规章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2020-09-23
- 2020-03-08
- 2020-10-07
- 2020-03-07
- 2019-07-17
- 2019-01-27
- 2019-01-27
- 2020-10-07
- 2020-09-22
- 2020-03-07
- 2021-01-15
- 2021-06-25
- 2020-03-07
- 2020-02-08
- 2020-11-04
- 2021-01-15
- 2020-09-19
- 2021-06-25
- 2020-03-08
- 2019-07-17
- 2020-03-08
- 2020-03-08
- 2020-03-08
- 2019-01-27
- 2020-03-07
- 2020-07-27
- 2020-09-19
- 2020-10-07
- 2021-05-21
- 202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