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山东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

发布时间:2019-07-18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计算机评卷。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9月7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有( )。

A. 服务期
B. 医疗期
C. 试用期
D. 竞业禁止
答案:A,C,D
解析: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包括:试用期、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

在小清河的上游分别建有甲麻纺厂、乙造纸厂、丙酒厂’丁村利用小清河的水灌溉自己的农田,因河水严重污染导致丁村粮食绝收,为此引起纠纷。经查,甲、乙、丙厂均存在排放污水的事实,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应由甲、乙、丙厂承担连带责任
B.应由甲、乙、丙厂承担按份责任
C.如果甲、乙、丙厂履行了通知义务,则不承担责任
D.如果甲、乙、丙厂的排污经过批准,则不承担责任
答案:A,C,D
解析:
。本题涉及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和免责事由的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规定,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B: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
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
答案:B
解析:
【考点】行政强制;事实行为;行政赔偿【详解】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一般是在对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产生,其存在的前提是为了执行已经存在的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本题中,扣押物品的行为之前不存在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只能认定为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故A选项错误。所谓事实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不发生法律效果,或虽发生法律效果,但效果的发生是由于外界的某种事实状态所致的行为。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也属于职务行为,B选项正确。对于违法违规经营的小摊贩,城管局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对相关物品进行扣押,属于合法行为。该扣押行为必须与李某打伤甲的行为予以分开,所以尽管甲被打伤,但是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并不违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殴打等方式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是指“国家赔偿”。本题中,李某在执法过程中打伤甲某,属于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致人伤害,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应由李某所在城管局对甲某予以赔偿,城管局赔偿后可按《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对李某予以追偿。据此,D选项错误。【陷阱】注意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不以当事人负有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运用,必须以当事人负有行政法上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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