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西省法考客观题考试报名人数16211人
发布时间:2020-08-1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的客观题考试报名已经结束,山西省的考试报名相关信息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如下,感兴趣的话就快来看看吧!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报名工作于8月16日结束。山西省共有16211人报名参加考试,比去年增加2138人,增幅为15.2%,创山西省法考报名人数历史新高。在历时20天的报名工作中,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牢固树立以考生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分工作日和八小时内外,坚持全员在岗,恪尽职守,报名工作圆满完成,为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圆满完成考试报名工作任务,山西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发布公告,明确政策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在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及考试方式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化。省厅在司法部发布考试公告后,及时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发布我省考试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变点,公布了考区设置,告知了咨询途径,方便了广大考生。
二、认真参训,规范流程
7月15日至17日,省厅及各市共62名考试管理干部参加了司法部举行的2020年全国司法厅(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管理干部视频培训班。培训班后,省厅向各市转发了《司法部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就2020年报名公告和政策、考务工作总体安排、网上报名系统、计算机化考试组织流程等提出具体要求。7月17日至27日期间,全省认真集中开展了报名测试工作,确保了报名准备工作充分扎实。
三、规范标准,严格审核
按照司法部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各市负责考生的报名资格审查、报名照片初审等工作,省厅总体把关,负责考生的报名照片复审等工作,同时对报名审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予以研究解决,做到了在政策面前一视同仁,在标准面前严格执行,确保了考生报名信息的准确和上传照片的质量。
四、畅通答疑,热情服务
省厅和各市在报名期间均开通了咨询热线,设专人值班接听电话,及时解答考生咨询,做到了有问必答,有疑必解,未尽事宜必回复。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名照片,通过网上报名平台、短信、电话等方式及时反馈,提醒考生及时上传符合要求的照片。报名期间,省厅及各市共发送各类提示短信49891条,接听咨询电话3000余次,答复12348法网咨询400余条。
五、全力以赴,保障机位
报名期间,面对人数激增、机位紧张的压力,各市司法局迎难而上,在做好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的同时,克服疫情影响,与考点学校紧密联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深挖优质机位资源——太原考区新增机位500个;吕梁考区由一批次变为二批次,新增机位600个;大同增加考点一个,新增机位1000个。全省共组织保障机位2万余台,其中考试机1.6万余台,隔离机和备用机4000余台,全力保障了在晋报考人员“有机可考、就近参考”,得到了司法部的肯定。目前,阳泉、忻州、临汾、长治、晋城、朔州、吕梁、大同 8市已完成首轮机位测试工作,太原、晋中、运城的机位测试工作正在进行中。
下一步,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从严治考、规范管理、热情服务”的原则和司法部“九个百分之百”的要求,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实的工作举措、更严的纪律作风,确保山西省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信息了,希望对你们有一定的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唐达根系恼羞成怒,欲夺赌钱故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谋杀”
C.唐达根系无心之下,斗殴中不期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斗殴杀”
D.唐达根系无怨恨杀人动机,“以力共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戏杀”
B.借用合同
C.赠与合同
D.买卖合同
E.行纪合同
B.限制工资总额
C.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D.责令减员增效
某、张某、李某故意伤害、盗窃、抢劫案
林某与张某都是1994年4月20日出生,两人因此成为好朋友。李某是张某的表弟,1995年2月1 8日出生。 2010年4月20日晚,三人在一餐馆庆贺林某与张某的生日。 1 1点左右结账时,三人的钱都凑起来还不够付账。服务员小王见此情景,嘟囔了一句:“没钱还摆阔!”不料被李某听见,他立即和小王吵了起来。林某、张某二人在一旁起哄:扁他!扁他!于是,李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了小王一刀。看到饭店服务员一起围攻过来,三人赶忙逃出餐馆。出了餐馆后,三人商量必须先弄点钱作路费外逃。李某说他知道厂长高某家放有该厂的保险柜,而且最近该厂要发工资,不如到高某家走一遭,林某、张某二人附和。凌晨3点左右,三人来到高家。林某与张某在外面望风,李某入室盗窃。由于紧张,李某误入高某12岁女儿小高的卧室,不小心惊醒了小高,小高大声呼救。李某让小高不要吵,小高仍大声喊叫,李某一紧张,随手用刀柄往小高头上砸去,将其打晕。听到动静后,屋外的林某入室查看,而张某则感觉不妙,飞奔逃跑。林某刚进门,迎头碰到从隔壁赶来的高某,高某一把抓住林某,两人扭打了起来。李某看到林某无法脱身,赶过来从背后向高某捅了一刀。看到高某倒在地上并大量失血,林某、李某二人慌忙向各自家中逃跑。李某在逃跑途中,因神色慌张,被巡警拦住盘问。经盘问教育,李某交代了上述所有犯罪行为。同时,李某还交代,林某与张某于2009年8月某日夜晚偷了一辆摩托车(价值3000元),然后在凌晨时分驾驶该摩托车趁一下夜班女工不备夺取其挎包,但该女工紧紧抓住挎包不放,二人驾车将女工拖出一百多米,致其昏迷不醒。李某还提供了林某与张某的住址,公安机关据此将二人抓住。经鉴定,小王、小高构成轻伤,高某、某女工构成重伤。
【问题】
1.林某、张某、李某在餐馆殴打小王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林某、张某、李某去高某家盗窃保险柜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3.张某的行为是否都构成犯罪?
4.若张某在被公安机关传讯时,还主动交代:在2010年4月20日以前的一年多时间里,他曾多次在当地小学附近以打耳光为手段,强行索要学生财物(每次几元到几十元不等,但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后果),他还任意损毁学校里的公私财物,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对张某的此项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林某到高家盗窃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
6.李某的行为触犯几个罪名,按何罪论处?
7.李某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为什么?
1.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三人都未达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
2.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林某、张某虽然已达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但具有不认定犯罪的法定情节;李某则未达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三人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3.张某与林某飞车抢夺女工挎包并拖拉女工致其重伤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张某与林某偷盗摩托车的行为,由于行为时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张某与林某、李某共同盗窃高家保险柜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盗窃未遂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4.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张某的该项行为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给予教育。
5.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林某在到高家盗窃的过程中实施了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论处(致人重伤显然不属于“情节轻微”)。但因其虽然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6.李某的行为只触犯故意伤害罪一个罪名,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7.李某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题需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自首和重大立功的修改。另外还要牢记《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此为司法考试的常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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