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报名时间:11月10日-14日

发布时间:2020-08-27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通过后,就会迎来主观题的考试报名,那关于考试报名的信息你们了解吗?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青海省2020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报名的信息,一起来看看吧!

一、报名与交费

参加2019年或者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

2019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确认报名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的(不含参加2020年客观题考试的),可以选择在工作、生活地所在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2020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当到客观题考试报名地所在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青海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费实行网上支付,考试费标准为80元/人。主观题考试的报名和交费时间为11月10日0时至11月14日24时,应试人员应当在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日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逾期未确认并交费的,不予补报。

二、考区考点设置

主观题考试的考区考点综合参加主观题考试的人数、交通情况、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组织实施能力等因素进行集中设置。

三、打印准考证

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可于11月23日至11月27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时间与方式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1月28日。

主观题试卷:9:00—13:00,考试时间240分钟。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考试系统支持5种输入法:搜狗全拼输入法、QQ全拼输入法、谷歌双拼输入法、搜狗五笔输入法(86版)、极品五笔输入法(86版),应试人员使用其中一种输入法作答。考试系统不支持手写板、语音等辅助输入设备与软件。

应试人员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可在确认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时申请使用纸笔答题方式。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实行纸笔答题方式,试题、答题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在答题纸上作答。

主观题考试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应试人员统一提供电子法律法规(不提供法律法规汇编),应试人员在计算机上查阅。

五、考试内容与科目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六、合格分数线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司法部于2021年1月中旬公布主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应试人员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以上就是关于2020年青海省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报名的全部信息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既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同时又生产、销售假药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B.乙为提高猪肉的瘦肉率,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由于生猪本身不是食品,故乙不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C.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饼干,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但销售金额仅有500元。对丙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D.丁明知香肠不符合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但误以为没有毒害而销售,事实上香肠中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对丁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A项,甲既有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又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满足生产、销售劣药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对于不同的行为、不同的对象所形成的数罪,应该数罪并罚。故A项正确。
B项,瘦肉精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原料,生猪虽然不能直接进入人的口中,但是被屠宰后其肉属于人类餐桌上的食品,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最终瘦肉精将通过食物环节进入人体,满足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要求。故B项错误。
C项,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C项正确。
D项,丁主观上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故意,客观上却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由于二罪有法益重合,处理方式是轻罪既遂,即对丁按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故D项正确。

共用题干
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请回答第94—96题。

关于本案审查起诉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当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B:在讯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C:应当分别听取黄某、吴某的辩护人的意见
D: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答案:B,C,D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A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应当”而是“可以”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2条第4款规定,C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第5款规定,B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0条规定,赵某是未成年人,所以,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D项正确。


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第1款规定,A项错误,B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第2款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在于,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C项错误。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1、42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A项错误在于,和解不是不起诉的必备条件。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2条规定,可知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黄某向被害人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9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故检察院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吴某向被害人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因此B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06、507条规定,D项错误。

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如丙公司要参加仲裁,应:( )

A.必须与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仲裁协议
B.仲裁协议对丙公司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丙公司明确反对的除外
C.仲裁机构可依职权或根据天元公司与地方公司的申请,追加丙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仲裁
D.仲裁机构应在征得天元公司与地方公司同意的情形下将丙公司追加为当事人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根据《仲裁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原则上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故B项正确。

某公司为了“省电”,通过某个技工在电表上安上了一个装置,使得电表上显示的每个月的电量比其实际用电量减少了一半,至案发时该公司已少缴了15万元的电费。对于该公司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C:构成诈骗罪
D:不构成犯罪,但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处罚
答案:D
解析:
【考点】单位犯罪。详解:《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有在刑法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时,才可以对其以单位犯罪处罚。《刑法》第264条并未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因此,单位不可能构成盗窃罪。但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264条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由此单位本身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能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因此,D项是本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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