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估,天津市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发布时间:2021-01-09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报名时间还没有公布,但是按照往年的报名时间,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预估一下,害怕错过报名时间的小伙伴们快来看看吧!(具体公告还没有出来,参考2020年的)

客观题考试

(一)报名方式与时间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7月28日0时至8月12日24时。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二)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4.电子证件照片。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并对填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应届毕业生承诺书》。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填写《单科成绩合格情况说明》,并于10月15日至10月19日登陆考试报名系统签署《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承诺书》;逾期未签署承诺书的,报名无效,不予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填报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需在设置相应考点考场的考区报名,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设藏文考点考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考点考场。

主观题考试

(一)报名与交费

参加2019年或者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报名和交费时间为11月10日0时至11月14日24时,应试人员应当在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日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逾期未确认并交费的,不予补报。

2019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确认报名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的(不含参加2020年客观题考试的),可以选择在工作、生活地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2020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当到客观题考试报名地所在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二)考区考点设置

主观题考试的考区考点应当按照参加主观题考试报考人数、交通状况、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组织实施能力等因素进行集中设置。

预估的报名时间可能会与实际时间有些出入,但是相差不会很大,为了能不错过报名时间,请各位考生在6月份时密切关注司法部网站发布的公告,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会为大家提供最新的报考信息。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股份有限公司不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
B.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多数股份而设立公司
C.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公司设立时认购公司应发股份的人全部是发起人
D.募集设立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答案:D
解析:
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因此选项A错误;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因此选项B错误;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公司设立时认购公司应发股份的人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发起人以外的人,因此选项C错误。

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某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
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B.江某构成伪造信用卡罪
C.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C
解析: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项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购买商品、提取现金等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又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之间是牵连关系,依照牵连犯的处理规则,从一重处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罚。《刑法》中并无伪造信用卡罪,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所以B项排除。江某自己伪造信用卡,并进行使用,其先后实施了伪造金融票证行为和信用卡诈骗行为,两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目的关系,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即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而不数罪并罚。所以,AD项排除。

2006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生效判决,改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王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6月5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11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5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3月4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解析:
【考点】国家赔偿范围【详解】因为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王某在未满16岁的时候盗窃,不负刑事责任。根据1996年《国家赔偿法解释》第1条规定,依照刑法第14、15条(修订后为第17、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王某在未满16岁的时候盗窃,依照现行刑法第17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则国家对其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从2006年12月5日至2008年6月5日——不予赔偿。对判决确定后已经执行的羁押,即从2008年6月5日至2009年3月2日期间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国家应予赔偿。据此,选项A正确,该题应选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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