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估,西藏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发布时间:2021-01-09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报名时间还没有公布,但是按照往年的报名时间,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预估一下,害怕错过报名时间的小伙伴们快来看看吧!(具体公告还没有出来,参考2020年的)

客观题考试

(一)报名方式与时间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7月28日0时至8月12日24时。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二)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4.电子证件照片。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并对填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应届毕业生承诺书》。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填写《单科成绩合格情况说明》,并于10月15日至10月19日登陆考试报名系统签署《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承诺书》;逾期未签署承诺书的,报名无效,不予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填报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需在设置相应考点考场的考区报名,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设藏文考点考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考点考场。

主观题考试

(一)报名与交费

参加2019年或者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报名和交费时间为11月10日0时至11月14日24时,应试人员应当在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日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逾期未确认并交费的,不予补报。

2019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确认报名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的(不含参加2020年客观题考试的),可以选择在工作、生活地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2020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当到客观题考试报名地所在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二)考区考点设置

主观题考试的考区考点应当按照参加主观题考试报考人数、交通状况、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组织实施能力等因素进行集中设置。

预估的报名时间可能会与实际时间有些出入,但是相差不会很大,为了能不错过报名时间,请各位考生在6月份时密切关注司法部网站发布的公告,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会为大家提供最新的报考信息。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依据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关于法官行为,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

A、徐法官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判决书提出的质疑,以不屑的口吻说、“你一个文盲加法盲,有什么资格来质问我?”评论、徐法官的行为不符合司法礼仪
B、蓝法官在开庭调解时,为营造轻松和谐的气氛,身着便装,谈笑风生。评论、蓝法官的行为违反法庭规则
C、周法官在当地出席大学同学私人投资的公司开业典礼,并在被公开介绍法官身份后登台致贺辞。评论、周法官的此行为违反了不得以职业、身份、声誉谋取利益的义务
D、谢法官正在承办一宗合同纠纷案件。该案被告向谢法官的配偶林某任职的A公司表示,愿将一个工程项目发包给该公司,条件是让林某任该项目的主管。林某将此事告诉了谢法官,并提及发包人是该案的被告。谢法官听后未置一词。评论、谢法官的行为违反了约束家庭成员的义务
答案:A,B,D
解析:
【考点】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详解】C项的评论错误,因为周法官并未以职业、身份、声誉谋取利益,而是从事不合适的业外活动。

★★ 张某向乡政府申请颁发《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和发给救济金。乡政府依法向其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并发放一定的救济金。关于此案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乡政府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和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均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B.乡政府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C.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属于双方行政行为
D.乡政府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的行为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答案:D
解析:
。发放救济金属于行政绐付行为,乡政府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和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均属于依申请行为和单方行为。

龚某因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被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加工行业。龚某以量刑畸重为由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关于本案二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开庭审理
B、可维持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并将职业禁止的期限变更为4年
C、如认为原判认定罪名不当,二审法院可在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改判为生产有害食品罪
D、发回重审后,如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为生产有害食品罪,一审法院可改判并加重龚某的刑罚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据此可知,本题情形不属于应当开庭的情形。
选项B.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选项C正确,按照《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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