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学相关专业可以报考法律职业资格吗?

发布时间:2021-07-11


想要报考法律职业资格的考生注意了!首先需要了解法考的报名条件,要知道法考生不仅有法学专业的,也有很多是非法学专业的,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下相关内容,一起了解一下!

一、司法考试专业要求:

法考改革后,非法本专业和非全日制考生报名条件改变,2018年4月份之前入学的考生可以直接参加,2018年4月之后入学的非法本考生需要有3年法律工作经验,或者考取法硕证书才能报考。而非全日制考生,只有通过法硕才能报考。

也就是说非法本专业可以报考。

2018年4月份之前入学的考生可以参加,不过有的地区领证书的时候需要拿学位证。

2018年4月份之后入学的需要满足从事法律工作3年或者考取法硕才可以。

非全日制考生也可以报考,

2018年4月之前入学的可以直接报考。

2018年4月之后入学的考生需要通过法硕才可以报名。

二、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考试临近,望广大考生积极备考,预祝大家考试顺利,想要了解更多考试相关资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朗文与戴某缔结了一个在甲国和中国履行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朗文向甲国法院起诉戴某并获得胜诉判决。戴某败诉后就同一案件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朗文以该案件已经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为由对中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相关条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朗文的主张构成对我国法院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的有效异议
B、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没有管辖权
C、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
D、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
答案:D
解析:
【考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与受理【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合同的履行地之一在中国,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有管辖权,选项B错误。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可以排除我国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选项C中的观点过于绝对,故错误。一事再审是指由一国法院审判过的案件又被另一国法院受理加以审判。朗文的主张对我国法院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不能构成有效异议,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因此,选项A错误,D正确。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长期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目前我国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关于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 )

A.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已经确立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C.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D.社会基本矛盾已经得到根本解决
答案:D
解析:
D选项中社会基本矛盾并未通过依法治国得到根本解决。

2014年6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实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而交付给甲公司的。关于乙公司的取回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

A.取回权的行使,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B.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则其取回权即归于消灭
C.管理人否认乙公司的取回权时,乙公司可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
D.乙公司未支付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时,保管人可拒绝其取回该仪器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一般取回权。 A、B项:《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题意,甲公司所占用的精密仪器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的,不属于甲公司的财产,因此,乙公司有权取回。《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据此,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行使,未在这一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应当承担迟延行使取回权而增加的相关费用,而不是取回权归于消灭。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7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管理人对乙公司的取回权不予认可,乙公司可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C项正确。
D项:《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当乙公司未支付运输、保管费用时,管理人可拒绝其取回该仪器,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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