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广东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与方式
发布时间:2019-07-17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分批次考试方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按各考区机位数量和报考人数确定应试人员考试批次,分为8月31日、9月1日共两个批次,应试人员参加其中的一个批次考试。具体为:
第1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8月31日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8月31日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2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9月1日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日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2011年9月1日,某法院受理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申报。下列哪些请求权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
A: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但根据约定该余款的支付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
B:乙公司请求湘江公司加工一批服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
C:丙银行的借款偿还请求权,但该借款已经设定财产抵押担保
D:当地税务机关对湘江公司作出的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A: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但根据约定该余款的支付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
B:乙公司请求湘江公司加工一批服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
C:丙银行的借款偿还请求权,但该借款已经设定财产抵押担保
D:当地税务机关对湘江公司作出的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答案:A,C
解析:
B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3条规定。C选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管理人”的规定。刘某因为交通肇事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假,但是交通肇事犯罪是过失犯罪,非故意犯罪。所以只要刘某其他条件符合要求,就可以担任管理人。A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规定,所以正确。D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可知,企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论其上是否有担保物权,均为债务人财产,所以AC选项正确。根据第33条,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该财产自始为债务人财产,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第31条,D选项的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在管理人申请撤销并经法院判决撤销前,不属于甲公司财产,所以D选项不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根据以上条款可知,AD选项中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BC选项中的费用属于共益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只要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都属于破产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有担保物权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根据该款规定,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对债务人并不享有确定的债权,当然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即使对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债务人承担的合同义务如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劳务或不作为为内容,也不属于破产债权。B选项中虽然未明确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付款),不过不论乙公司是否付款,乙公司对湘江公司的债权都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加工服务为内容,都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B选项不正确。破产债权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请求权,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可以提起和解程序,债权人不能提起,因此A选项不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可知,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因此B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不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提起破产重整程序,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重整;重整期间,发生法定条件的,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程序发动后,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不能申请破产清算。所以C选项不正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可知,企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论其上是否有担保物权,均为债务人财产,所以AC选项正确。根据第33条,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该财产自始为债务人财产,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第31条,D选项的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在管理人申请撤销并经法院判决撤销前,不属于甲公司财产,所以D选项不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根据以上条款可知,AD选项中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BC选项中的费用属于共益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只要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都属于破产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有担保物权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根据该款规定,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对债务人并不享有确定的债权,当然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即使对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债务人承担的合同义务如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劳务或不作为为内容,也不属于破产债权。B选项中虽然未明确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付款),不过不论乙公司是否付款,乙公司对湘江公司的债权都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加工服务为内容,都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B选项不正确。破产债权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请求权,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可以提起和解程序,债权人不能提起,因此A选项不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可知,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因此B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不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提起破产重整程序,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重整;重整期间,发生法定条件的,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程序发动后,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不能申请破产清算。所以C选项不正确。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进行下列哪些活动?( )
A.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B.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害人的意见
C.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D.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 的,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其与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会见、通话
A.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B.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害人的意见
C.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D.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 的,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其与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会见、通话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第4款的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所以A、B、C 是正确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8条第2项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的,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所以,D 项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D。
甲和乙合作完成了歌曲《星海》,乙在甲无正当理由不同意的情况下允许丙公司录制并拍摄该歌曲的MV。某舞厅未经权利人的许可,播放了该歌曲光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在甲不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允许丙公司录制并拍摄该歌曲的MV
B.乙所得的收益归自身所有
C.乙未经甲的同意,不得将该歌曲的著作权进行转让
D.某舞厅可以不经授权在公共场合播放该歌曲
B.乙所得的收益归自身所有
C.乙未经甲的同意,不得将该歌曲的著作权进行转让
D.某舞厅可以不经授权在公共场合播放该歌曲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以及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依照该规定,乙在甲无正当理由不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将该歌曲的著作权进行转让,但可以允许丙公司录制并拍摄该歌曲的MV,只不过此时的收益要合理分配给甲。某舞厅的行为属于侵犯了作者的表演权,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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