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计,2021年广东省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

发布时间:2021-03-06


备考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们最关心的就是考试报名,接下来跟着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去了解下2021年广东省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报名时间吧!(参考2020年)

一、考生应于11月14日起,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并登陆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报名系统中“每日健康打卡”完成信息填报。

二、考前14天内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考生,要及时向考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进行核酸检测。

三、直接从国(境)外(不含澳门)进入广东参加考试的考生,应按要求先行隔离14天。

四、考生应于11月23日至11月27日登陆司法部网站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并认真阅读准考证打印页面上的《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签订健康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出示本人身份证、准考证等有效证件及“粤康码”,接受体温测量,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做好入场核验。

(1)“粤康码”为绿码(当日更新),且现场体温测量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2)体温测量高于37.3℃的考生,可适当休息后进行复测。两次体温测量均高于37.3℃的考生,请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安排做好相关防疫措施。

(3)“粤康码”为红码及考前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进入广东,按当地现行防疫措施进行健康管理。

六、如考生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者无症状感染者、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或者已治愈未超过14天的病例、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原则上不准予参加考试。

七、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

八、请考生自备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做好个人防护。考生除在通过考务安全管理系统进行人脸识别时摘下口罩外,进出考点考场应佩戴口罩,考试期间可自主决定是否佩戴口罩。进入隔离考场的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

九、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指令有序离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十、考生不得提供虚假身体健康状况信息。对于隐瞒行程、隐瞒病情、故意压制症状、谎报瞒报漏报健康情况的,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因疫情存在动态变化,如有关疫情防控要求与考点所在地现行防疫措施不一致的,按考点所在地现行防疫措施执行。

以上就是有关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的全部内容,后期如果想了解更多有关考试的咨询,大家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郑某携带港币8.1万元出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认定郑某构成走私,对其作出没收8.1万元港币、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关于海关的上述处罚的说法正确的是:()

A:是错误的,只能实施没收8.1万元港币的处罚
B:是错误的,只能实施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C:是错误的,只能在没收与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罚
D:是正确的,不违反《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行政处罚的处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题是属于对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故海关的处罚是正确的。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说法正确的是:( )
A.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没有人数的规定
B.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C.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D.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答案:A,B,D
解析:
A、B、D
考点:股东会会议
讲解:《公司法》第40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故A选项正确,当选。第4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故B选项正确,当选。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故C选项中“20日”的说法错误,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

张某与王某是同村村民,二人约好一同外出打工,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返家。途中在某火车站转车时,二人身上所带钱已所剩无几,看到车站附近有一杂货店,顿生邪念,商量去抢杂货店,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二把匕首。深夜,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二人即往店内挤,店内有数人在打麻将,见有陌生人来,即喝问“干什么的”?张、王只好连声说“对不起”,后被送到派出所。对本案的评价,错误的是

A.张、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B.张、王的行为只构成非法进入住宅罪,不构成抢劫罪
C.张、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非法进入住宅,应当数罪并罚
D.张、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
答案:A,B,C
解析: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张明楷认为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是否着手、是否得逞,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之间的重要区别。而本案中张某、王某购买了匕首,敲门进入杂货店都是属于准备工具、进入犯罪场所行为,尚没有实施抢劫实行行为,并没有使有关刑法保护的权益受到明显紧急的危害,故只能构成抢劫罪预备。

关于人民陪审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B.执业律师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
C.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人笔录
D.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时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申请

答案:C
解析: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 行审判。故新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中可以适用合议庭审判,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八选项错误。《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5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 故B选项错误。《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C选项正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7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1)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3)具有本决定第5、6条所列情形之一的;(4)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4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D选项错误。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