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吉林国家司法考试参考用书——《法律法规汇编》

发布时间:2019-07-17


书号:978-7-5620-8248-4

书名: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全三卷)

作者: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

定价:190.00元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9年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结构体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B、《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C、《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D、《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
答案:C
解析:
【考点】中国古代主要法典的体例结构【详解】《法经》共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网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其中第六篇《具法》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部分内容。故此A项正确。《魏律》即曹魏《新律》,其对旧律作出了重大改革,其中重要一项就是改“具律”为“刑名”,并冠于全律篇首,突出了“刑名”作为律典总则的地位和统括全律的作用,是封建法典篇章体例结构方面的重大突破。故此B项正确。《晋律》即《泰始律》,《晋律》在保留沿用曹魏《新律》之“刑名”第一的基础上,新增了“法例律”篇目,共同构成了法典总则性质。而将“刑名”、“法例律”合为一篇,首创“名例律”篇目的则是《北齐律》。由此可知C项是错误的。《永徽律疏》分为《永徽律》和“疏议”两部分。《永徽律》是以《贞观律》为蓝本删改的律典,共12篇30卷,而对律文进行的解释和阐述称为“疏议”。“疏议”附于律文之后,具有与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并颁行于天下,称《永徽律疏》。因此D项正确。

甲为某国驻华领事,因以下案件涉诉,我国人 民法院不具有管辖的有:( )
A.甲以个人名义在某区因购买别墅发生的纠纷
B.甲因继承遗产而引起的纠纷
C.甲在旅游途中,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
D.甲以领事身份为所在领馆购买名贵古典家具 而引起的纠纷

答案:D
解析:
。《领亊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4条。

当事人对下列哪些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

A:胡某因旷工被工厂开除,胡某不服,提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此做出的裁决
B:张村和李村因一块滩涂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议,县人民政府对此进行的裁决
C:孙某为市政府办公厅的一名副处长,由于平时不注意形象,在一次民意测验中,办公厅有80%的干部认为孙某不合格,据此,办公厅决定孙某改任助理调研员
D:徐某为物价局干部,有人举报其有受贿行为,虽然徐某辩称这是有人陷害,事实也证明徐某并未受贿,但物价局还是认为徐某群众关系不好,影响了单位形象,决定扣发年终奖金300元
答案:B
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B项正确应选。该法第8条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做了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对其他人事处理不服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D项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和人事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A项是劳动仲裁,需提起民事诉讼。因此,B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
公益环保组织因与大洲公司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应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
B.不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
C.应将双方的和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
D.应依职权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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