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须知!2021年司法考试大纲你都清楚吗?

发布时间:2021-06-05


各个地区的司法考试报名通道已经开启,小伙伴们都准备的怎么样了?最近有很多同学在咨询司法考试大纲,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些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明确了考试的性质

明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目标,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制度。

二、规定了考试的科目

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参照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法学类核心课程教材,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三、加强对政治素养的考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引导广大应试人员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充实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知识点。根据《宪法》和《监察法》调整充实了宪法学科的知识点。

四、强化对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

根据应当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范围的规定,在法律职业道德部分规定了“其他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一章,引导广大应试人员熟悉了解法律顾问、仲裁员、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的职业伦理。

五、完善了相关学科知识点

适应立法变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完善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国法律史、知识产权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科目的知识点。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今年准备报名的同学现在就可以积极备考了,高效率的备考一定是在计划中有条不紊的进行,趁现在还有时间,好好规划一下你的备考计划吧!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
D、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
答案:B,C
解析:
选项A错误,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本案中,甲在实施过程中主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并将被害人送医,最后也没有发生死亡结果,因此构成犯罪中止。
选项B正确,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本案中,乙没有主动放弃犯罪的意思,其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构成犯罪未遂。
选项C正确,丙因对犯罪对象存在错误认识,误盗仿品,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构成犯罪未遂。
选项D错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他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该罪的实行行为是资助行为,行为人完成资助行为,即构成既遂。

陈某与妻子李某结婚多年未生小孩,李某与陈某商量欲收养一个孩子,陈某说改日去民政部办理。某日下午,陈某来到邻县人民医院,以其妻要来生小孩为由,事先预订病房。次日下午,同病房的一孕妇产下一男婴。次日深夜,陈某趁同病房的人熟睡之机,偷偷将该男婴抱走。对陈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绑架罪
B:拐骗儿童罪
C:偷盗婴儿罪
D:无罪
答案:B
解析:
【考点】拐骗儿童罪的犯罪构成与认定。详解:拐骗儿童罪的手段主要表现为蒙骗、利诱,但偷盗、抢夺甚至抢劫婴幼儿的行为也可构成本罪。

关于法律溯及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刑事法律若具有溯及力可能导致国家权力的滥用和扩张,也违反正义的原则
B、法治社会要求法律具有可预测性和确定性,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符合这一要求
C、在某些现代民事法律中,为了保障公民权利,一定程度上承认法律有溯及力
D、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属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案:A,B,C
解析:
所谓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法律责任的方法,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归责原则。因此D的说法错误。

以下关于诽镑罪和侮辱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
A.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构成诽谤罪
B.所有的诽谤罪和侮辱罪都是亲告罪,若被害人不愿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 关不得主动追究
C.行为人侮辱被害人后又恐吓其不许报案,被害人心中恐惧不敢报案,若其亲友报案 则有关机关也应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D.诽谤罪不能以暴力形式实施,但是侮辱罪可以

答案:C,D
解析:
C、D
考点:侮辱罪和诽谤罪的认定
讲解:关于A项。《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诽镑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因 此,A项的说法错误。
关于B项。《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镑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 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并非所有的侮辱罪和诽镑罪 都是亲告罪。因此,B项的说法错误。
关于C项。《刑法》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因此, C项的说法正确。
关于D项。诽镑罪与侮辱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镑则必须是捏造事实;(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 为,而诽镑则不使用暴力手段;(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镑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因此,D项的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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