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考试简介

发布时间:2020-02-15


国家司法考试自2018年起改革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2020年继续实行。

国家司法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法律类职业证书考试。担任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每年的通过率一般在全国考生人数的10%左右。

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改为司法考试,自2018年起改革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环境资源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分数核查。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考试成绩一次有效。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颁发相关证书并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的工作。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居住在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自2018年改革后的介绍。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宪政运动的逐渐深化,宪法的表现形式亦呈多元化趋势。综观世界各国,下列选项中哪些可以成为宪法的渊源?( )


A.成文宪法典

B.宪法性法律

C.宪法惯例和判例

D.国际条约和习惯
答案:A,B,C
解析:
。考查宪法的渊源。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规定要求国家保障每个公民获得住宅的权利
B、《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视情节给予不同时日的行政拘留和罚款。该条规定体现了宪法保障住宅不受侵犯的精神
C、《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该条规定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合理限制
D、住宅自由不是绝对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严格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并不违宪
答案:B,D
解析:
【考点】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详解】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属于消极权利的范畴,属于第一代人权,即防御权,其要义在于排除国家对基于人身自由而拥有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的非法侵犯。“国家保障每个公民获得住宅的权利”就其权利内容而言,是公民要求国家履行积极给付义务给公民提供住宅,属于受益权,这种权利属于第二代人权,与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并不相同,目前尚不受宪法保障。所以A项错误。《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B项体现了国家对侵犯公民住宅行为的惩罚,是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所以B项正确。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是指不得非法侵入、破坏公民住宅,在这一点上,它与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有所区别。选项C所指的情形是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情形,不是限制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的情形。所以选项C错误。D项体现了对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合理限制,所以D项说法也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D。

甲乙丙丁四人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下列事项须经四人一致同意的有:

A: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
B:作为合伙人出资的劳务的评估办法
C: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D: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答案:A,B,C,D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可知,A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根据该条规定可知,B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根据该条规定可知,CD选项正确。

★★ 某地方性法规规定机动车有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应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并要求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暂扣机动车行驶证为行政处罚
B.对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
C.暂扣机动车行驶证时应制作现场笔录
D.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后应立即通知行为人的家属

答案:B,C
解析:
。暂扣机动车行驶证为中间行为非最终处理决定,为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该措施为《行政强制法》第9条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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