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
发布时间:2020-08-26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的相关信息你了解多少?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陕西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有关信息,一起来看看吧!
一、资格审核授予
通过2019年、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的人员,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体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公告。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毕业证书等材料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公告。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及管理,按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事宜
(一)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或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通过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报名、交纳考试费、打印准考证,并到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考试。现役军人报名参加考试的其他事宜,按照司法部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有关通知要求办理。
(三)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相关规定出台前,适用原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规定。
(五)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可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六)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应当遵守考区所在地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定,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七)司法部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对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相应调整并发布相关公告,请应试人员及时关注。
关于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事宜,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或向司法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咨询。
三、陕西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
扶风县、陇县、千阳县、麟游县、永寿县、长武县、淳化县、周至县、太白县、南郑区、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汉滨区、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商州区、洛南县、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横山区、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印台区、耀州区、宜君县、旬邑县、合阳县、澄城县、蒲城县、白水县、富平县、延长县、延川县、宜川县、定边县
四、陕西省司法厅及各市司法局考试机构联系方式
陕西省司法厅:
地点: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50号
电话:029-87293976
西安市司法局:
地点: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
电话:029-86786813
宝鸡市司法局:
地点:宝鸡市金台区宝虢路125号
电话:0917-3260867
咸阳市司法局:
地点:咸阳市渭阳西路54号
电话:029-33575924
铜川市司法局:
地点:铜川市新区正阳路9号
电话:0919-3185794
渭南市司法局:
地点:渭南市临渭区三贤路北段市民综合服务中心西配楼5楼
电话:0913-2930676
延安市司法局:
地点:延安市双拥大道尹家沟路5号
电话:0911-2211312
榆林市司法局:
地点:榆林市开发区长兴路253号
电话:0912-3426189
汉中市司法局:
地点:汉中市民主街43号市政府大院
电话:0916-2626140
安康市司法局:
地点:安康市巴山西路175号
电话:0915-8168958
商洛市司法局:
地点:商洛市行政中心
电话:0914-2381152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B项:《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由此可见,除名乃是对于有过错的合伙人的一种惩罚措施,丧失行为能力不是除名的理由,故B项错误,当选。
C项:《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3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在甲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故C项正确。
D项:《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3款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因此,若乙与丙不能就甲转为有限合伙人达成一致意见,则甲退伙,退伙时间应为甲丧失行为能力的事实发生之日,而非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生效之日。故D项错误。
B.法律人的主要工作是为自己的主张寻找规范基础并提供论证
C.法律是自然演进形成的
D.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各具优势,且形成互补
B.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C.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须提供关于执行标的情况的材料
D.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强制执行,不可以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A.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只能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不得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B.律师接受委托后,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C.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D.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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