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厅关于2020年法考新冠疫情防控考生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10-0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河北省司法厅关于2020年法考新冠疫情防控考生告知书,一起来看看吧!
各位考生:
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现将河北省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相关措施和要求通告如下:
一、考生在考前7日内(10月31日场次考试,须在10月24日后进行核酸检测,11月1日场次考试,须在10月25日后进行核酸检测)到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二、司法部在准考证打印页面增设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应试人员签订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考生应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不得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
三、司法部在报名系统中增设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功能,应试人员应于考前14天(10月17日)起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并登录网站完成信息填报。
四、考生应在考试前14天(10月17日)起,通过微信程序“冀时办”申领“河北健康码”自我健康观察14天,每日进行健康申报(点开“河北健康码”后,点击“去打卡”进行申报),更新和保持健康码正常状态。
五、考生考前14天不前往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不出国(境),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应主动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人员接触,确保在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参加考试。
六、考生考试当日,经现场测量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进入考点时须携带、出示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准考证;
3.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原件;
4.“河北健康码”绿码;
5.其他按要求需提供的资料。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
1.体温超过37.3°C的考生经复检仍超过37.3°C;
2.未能出示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3.“河北健康码”为非绿码;
4.考前14日内有国(境)外旅居史;
5.考前14日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
6.仍在隔离治疗期或集中医学隔离观察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以及考前14日内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
7.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提示无法提供相关健康证明或经过健康数据对比筛查不符合参考条件的考生。
八、考生进入考场及考试过程中,应全程佩戴医用口罩,进行身份核验时需摘除口罩,不得因为佩戴口罩影响身份核验。
九、考生应提前做好出行安排,提前了解考点入口位置和前往线路。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预留足够时间主动配合考点工作人员进行入场核验;人员之间避免近距离接触交流,有序排队等候、保持间隔,防止拥挤聚集。
十、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出现发热症状,体温大于(含)37.3℃、或出现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呼吸困难、腹泻等症状,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并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进行研判,考生须配合并服从相关检查及疫情防控处置。
十一、提倡考生自行赴考,所有送考、陪考人员及车辆一律不得进入考点。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指令有序离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确保考试结束后人员不聚集。
十二、考前司法行政机关将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对所有应试人员健康数据对比筛查,凡考生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虚假承诺、隐瞒病史、隐瞒病情、隐瞒行程、故意压制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提供身体健康状况虚假信息、逃避防疫措施的,一经发现,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本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十三、根据疫情情况,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也将作出相应调整。如考试前出现新的疫情变化,请广大考生及时关注参考地区疫情防控规定要求。
十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河北省最新疫情防控要求执行。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资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考试一切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仲裁庭应直接将案件作撤案处理
C: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根据当事人书面和解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
D:仲裁庭可以制作调解书结案
B.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C.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
D.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B: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C:自治区人民政府
D:该市人大常委会
B.甲公司清偿对丙公司所负的且经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货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
C.甲公司清偿对丁公司所负的为维系基本生产所需的水电费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D.甲公司清偿对戊所负的劳动报酬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B项:《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据此,B项错误。
C、D项:《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C项属于本条第1项的规定,D项则属于本条第2项的规定,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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