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2-28
大家都了解应届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吗?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给大家分享了一些相关事宜的公告,一起来看看!
一、申请方式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实行网上申请、现场审核的方式。
二、网上申请
(一)申请时间
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含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预计应于2021年6月18日9时至23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信息。
(二)申请地选择
1.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2.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申请人毕业后因学习、工作等原因将户口已迁至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3.在内地就学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可以选择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4.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三、现场审核
1.网上申请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必须前往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并按照网上申请预约时间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现场审核。
四、应提交的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
1.港澳居民还需同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台湾居民还需同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
2.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本人报名时上传的户口簿原件。
3.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4.申请人毕业证书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符的,须由毕业院校或公安机关等部门出具有效勘误证明。申请人所持毕业证书学制与入学年份不相符的,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学籍证明。
5.与本人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6.根据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7.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现场审验后退回。
五、证书授予及颁发
1.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好了,今日的分享就到这里了,如若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大家登陆51题库考试学习网咨询!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问题:本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本题考查死刑执行的监督。由司法警察进行临场监督是不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所以应该由人民检察院而不是司法警察进行临场监督。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但是在经营过程中,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合伙人的观点不一致,或者有一些问题没有搞清,于是他们共同向律师进行咨询。请根据这些情况和下列各问中设定的条件回答问题:
A:合伙企业的原企业名称不够引人注意,计划再登记一个新名称
B:合伙企业的原企业名称改为长城公司
C:合伙企业的原企业名称变更为黄河有限责任公司
D:合伙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有限”的字样
【考点】合伙的名称。详解:合伙企业不是公司,合伙企业和公司分别是企业的两种表现形式;合伙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并不得使用“公司”的字样。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故A、B、C三项错误,D项正确。
【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人。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合伙事务执行人有义务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而合伙人有权随时了解有关合伙事务和合伙财产的一切情况,包括查阅合伙企业账簿。该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正确答案是A、C两项。
【考点】个人债务与合伙的关系。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4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其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故选项B、D是正确答案。
【考点】合伙人的除名退伙。详解:合伙人的退伙分为声明退伙和法定退伙,法定退伙又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了当然退伙的情形,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根据该条的规定,C项中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导致丙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D项构成除名退伙原因。B项乙尚有部分出资未缴付,而并不是未履行出资义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缴付出资的期限,所以,合伙人可以在企业成立后出资,乙并未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石某在A市甲区的某栋住宅楼3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石某与A市乙区的荣发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荣发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马上委托律师与户主石某以及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A:人民法院应当就张某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B:人民法院可以就荣发装修公司提起的反诉进行调解
C:对荣发装修公司提起的反诉,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对张某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考点】移送管辖。详解: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甲区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乙区的人民法院都对本案有管辖权,故A项正确。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故C项正确。受移送的甲区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D项错误。
【考点】证明责任的分配。详解:《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然,这里的“主张”不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全部主张,而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所以,A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以,本案中由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张某应当对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故B项错误。侵权事实应当由张某承担证明责任,荣发装修公司否认侵权事实的,无需负责举证,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D项正确。
【考点】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对于新增加的请求或者反诉,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的,可以一并裁判,因此本题B选项是正确的。
A.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美国,其规则确立于“马伯里诉麦迪 逊”案
B.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 常委会主任会议,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
C.全国人大只能撤销而不能改变其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
D.我国属立法机关保障模式,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
考点:宪法、法律的解释及其实施保障
讲解:B项错误,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 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而非“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 出法律解释的要求。
A、C、D与法条的规定相同,故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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