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必看!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答题技巧

发布时间:2021-07-18


近几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的考生也是逐年递增,但是因为内容多,难度大,司法考试也被称之为“天下第一考”。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一些考试答题技巧,一起了解一下!

一、如何提高选择题的正确率?

选择题的选择通常是“一半选项一半解题”。即选项往往包含有大量的信息,可以提示大家该从哪个方向进行思索,或将哪部分知识进行筛选、判别。同时也存在一些干扰选项。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排除干扰,其实,考官在设置选项之时会不自觉地参照某种规律,这些规律往往也利用人类思维中某些常见的弱点,比如说在逻辑判断与推理中常犯的错误等,由此可见,排除法是选择时最为基本,也是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

关于排除法的十点提示:

1、在单项选择题中,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存在承接、递进关系,即选项同时成立,则正确项只能在上述选项之外去寻找。

2、在单项选择题中,如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内容相近或类似,即这两个或两个以上选项会同时成立,则正确项只能在上述选项之外去寻找。

3、单项选择题中,一旦出现一对内容互相对立的选项,则正确选项往往由这两个对立选项中产生。

4、在单项选择题中,如果四个选项属于同一类别的四种情形,可以考虑选择其中情节最严重的一个作为答案。

5、在单项选择题中,如果一个选项的表述与其他选项存在着明显差异,则该选项为正确答案无疑。

6、如果存在两对互近项或类似项,而这两对选项内容对立,则其中一对互近或类似项为正确选项。

7、如果存在一对内容互相对立的选项,而其他两项不存在内容对立的情况,那么在此对立两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项。

8、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择项之间存在承接关系或递进关系,即数个选项能同时成立,则往往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应一同入选。

9、在单项选择题中,如果四个选项存在部分内容相同的情况,则互相之间相同点最多的选项最有可能为正确选项。(当然,此规则存在例外情况。例如:2007年卷一第29题。)

10、若存在两对内容互相对立的选项,从两对对立项中分别选择一个选项作为正确选项。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同学们能有所帮助,法考所涉及的知识点众多,考网会持续更新相关信息和资料,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国有A公司总经理甲发现A公司将从B公司购进的货物转手卖给某公司时,A公司即可赚取300万元。甲便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并利用其特殊身份,让B公司与A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将货物卖给C公司。C公司由此获得300万元利润。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贪污罪
B.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C.诈骗罪
D.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贪污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注意:“公共财物”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还包括财产性利益。能够盈利的合同具有财产性利益,当该合同为国有公司所订立时,该财产性利益属于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本案中,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权便利,将本单位能够盈利的合同交给妻子注册的另一公司,等于将单位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构成贪污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以下行为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亲友;(2)向亲友处:明显高价采购或明显低价销售商品;(3)从亲友处:采购不合格商品。一般认为,甲“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其行为触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已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本案中,甲的行为也触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综上所述,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贪污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三罪想象竞合,对甲应以重罪贪污罪定罪量刑。故A项正确。

甲国分立为甲乙藤国后,涉及国家继承的问题,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几项?( )

A.政治性条约,如同盟条约、友好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一般是继承的
B.国家债务继承的范围包括国债和地方债
C.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所负之债不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
D.国家财产一般随领土的转移而从被继承国转属至继承国,所以动产和不动产都是以其所处的地理位置为依据而被继承的
答案:B,C
解析:
根据条约继承的相关规定,政治性条约,如同盟条约、友好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一般是不予继承的,而对于“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一般是继承的,A错。B对,地方化债务也属于国家债务继承的范围。C对,国家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所负之债不在国家继承的范围内,动产和不动产并不是以其所处的地理位置为依据而被继承的,D错。

某市宾馆一客房内发生一起凶杀案,案发后侦查人员迅即来到现场,并搜集到以下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中,不可能成为本案刑事证据的有:

A:带有人的新鲜血迹的床单,但该血迹经查证不是被害人所留
B:尚有余温的一次性纸杯
C:被害人身边已被掏空的手提包
D:案发当日值班的宾馆服务员关于不知此事的叙述
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特点:一是客观性;二是关联性;三是合法性。具备这三个特点的证据材料才可以称为刑事证据。本题中,选项D不具有成为刑事证据的可能性,因为该材料与本案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

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D: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B
解析:
【考点】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详解】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的符合说与法定的符合说的争论。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关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认为,由于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所以,在本案中,甲对乙承担杀人既遂的责任,对丙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二者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而根据法定符合说中的数故意说,行为人对甲与乙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当然,采取数故意说并不意味着成立数个故意杀人罪,因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应按想象竞合犯以一罪论处。因此AB正确,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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